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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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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17:00止。2023年5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38,724,172.18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2,785,066.71份的53.2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38,660,397.08份基金份额同意,63,775.1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4%,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23年5月24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本基金于2023年5月24日起停牌并不再复牌和不再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2023年5月24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即2023年5月25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申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也不受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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