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5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26,024,0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10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1,754,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9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4,269,3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12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24,269,3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1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独立董事马飞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1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55,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1,7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10,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55,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69,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孟婷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