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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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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3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玉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61,511,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7,954,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3,556,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567,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3,556,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5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聘请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37%;反对3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37%;反对3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37%;反对3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3%;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远扬、刘建恒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3年5月24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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