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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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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或采取其他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或其他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预案》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或采取其他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或其他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石墨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改进生产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业务能力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进一步落实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的监督,公司制定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升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等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7)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行为。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愿意承担因未履行本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若公司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公司认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本企业同意终止该业务,或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经营。

  4、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5、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由本人/本企业直接原因造成的,并经法律认定的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资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本企业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3、公司董监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4、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八)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破发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破发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两个月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以下简称“破发稳价触发条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不具可比性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将履行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破发稳价触发条件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公司公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上述公告完成后,本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该等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本人本次增持的情况报告。

  本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本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的5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包括本人在公司股价低于净资产时所实施的增持计划)合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的100%;(2)本人在该等增持计划下的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接收公司向本人发放股东分红及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股东企巢简道、众利简道、简道众创、云和正奇、北京德源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智禾投资有限公司、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自愿销售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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