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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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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保荐人跟投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为91,905,883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0%。本次共有4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381,176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20%。

  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4,595,294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管理人中金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拟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9,190,588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超过9,945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之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一: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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