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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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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3-06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号),全文内容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3-06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稳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稳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函》(冀证监函【2023】273号),全文内容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2023年4月21日至5月19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7个交易日低于1元人民币,即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2.1条第一款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我局高度关注你公司退市维稳等相关事项,现请你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订并落实退市维稳工作方案,保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维护公司财产、资金安全,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请地方政府指导公司做好退市各项工作。

  二、高度重视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技术升级等手段确保对外联系电话畅通,耐心细致答复投资者问询。

  三、管理层要切实履职尽责,督促重整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如承诺方出现失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要主动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依规进行追索,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四、督促控股股东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协助公司解决破产重整遗留问题,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使公司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五、抓紧聘请代办机构,做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挂牌相关事宜。

  六、对公司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进行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于5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致函。

  以上为河北证监局《关于稳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函》全文。

  同日,据公司了解,河北证监局亦向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破产重整业绩承诺义务的函》。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3-06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全文内容如下:

  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

  经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黄继宏作为庞大集团董事长、赵铁流作为公司总经理、刘湘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职尽责,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于2023年5月30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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