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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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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5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5月22日起对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或C类基金份额的合计申请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美元现汇)的金额应不超过1.2万美元。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华夏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标普5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标普500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及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5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以下简称“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人民币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时,人民币、美元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申购费率如下: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美元申购费率如下:

  ■

  (2)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5月22日起对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或C类基金份额的合计申请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美元现汇)的金额应不超过1.2万美元。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上海星展银行大厦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单元01室

  电话:021-20502850

  传真:021-20502996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4)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人民币代销机构

  ■

  (2)美元代销机构

  目前投资者可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销售币种、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算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华夏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标普5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标普500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及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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