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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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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3-24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9:15至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韶钢营销中心 1002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世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 1,316,337,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307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人,代表股份 1,294,722,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416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 人,代表股份 21,615,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918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年审会计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可安、黄启发  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167,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374,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70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4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167,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374,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70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4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167,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374,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70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4 %。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167,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374,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70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4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38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90,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04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415,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0  %;

  反对 39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

  弃权 3,5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622,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484 %;

  反对  39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9 %;

  弃权 3,5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97 %。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99,053,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70  %;

  反对 17,28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910 %;

  反对 17,28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090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联股东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李世平先生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888,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637  %;

  反对  13,754,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363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789,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355 %;

  反对 13,754,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645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金融衍生品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38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90,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04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415,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0  %;

  反对 3,9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622,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484 %;

  反对  3,9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16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基建技改项目投资框架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38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90,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04 %;

  反对  3,9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6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2,328,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5   %;

  反对 4,0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5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3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23 %;

  反对  4,0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77 %;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可安、黄启发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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