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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6号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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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清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余海峰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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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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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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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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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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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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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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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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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至议案七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谢嘉湖、丁逸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