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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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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 临2023-018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3.06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公司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3,418.70万元。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知悉大连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大连仲裁委员会受理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与大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尹兵的仲裁申请(详见临2022-045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金2亿元,截止仲裁申请日(2021年7月7日)的利息10,573.2万元,以及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日按 65,753.42 元计算的利息;

  2、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 50万元;

  3、被申请人尹兵就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上述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1、2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1,191,819元(申请人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嘉得公司、尹兵承担,在被申请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8,500万元,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成都工投、成都蓉台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3,368.875万元、660.51万元,该案均已开庭,尚未判决。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399.37万元,该案尚未开庭。

  四、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公司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3,418.70万元。公司后续将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进展情况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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