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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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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39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诉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装租赁”)诉公司及成套公司涉案金额由原342,205,756.04元调整至34,808.62万元(主张的回购价款和违约金计算日期更新至2023年5月11日);成套公司反诉大装租赁涉案金额33,403,972.6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成套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回购义务、如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的具体金额等应以最终生效司法判决结果为准。按照谨慎性原则,成套公司以回购为前提对租赁物跌价、资金成本等预期风险进行评估并计提了预计负债。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3日、3月9日收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0293民初401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公司最终控制方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控制的大装租赁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公司及成套公司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的进展暨涉及诉讼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反诉情况

  1.反诉内容

  成套公司认为大装租赁存在过错且导致覆盖租赁债权的担保权利丧失,为维护成套公司合法权益,成套公司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成套公司反诉主要内容如下:

  (1)判令反诉被告大装租赁向反诉原告返还人民币30,000,000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3,403,972.60元(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人民币3,403,972.60元);

  (3)判令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以上第(1)与(2)项请求合计人民币33,403,972.60元。

  2.受理情况

  成套公司于5月15日收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0293民初401号《民事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成套公司反诉大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反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开庭情况

  5月11日,大装租赁起诉公司和成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当天,大装租赁将起诉金额由原342,205,756.04元变更为34,808.62万元,即主张的回购价款和违约金计算日期由首次起诉状时间2022年12月31日更新至首次开庭时间2023年5月11日。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3,306.52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5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1,204.72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2,101.80万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成套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回购义务、如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的具体金额等应以最终生效司法判决结果为准。按照谨慎性原则,成套公司以回购为前提对租赁物跌价、资金成本等预期风险进行评估并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反诉状;

  3.《民事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辽0293民初401号。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4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租厂房及土地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3年3月14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租厂房及土地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公司”)的部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以年租金评估值1,000.02万元(含税)为挂牌底价,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对外出租,租赁期不超过3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租厂房及土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交易进展情况

  在挂牌期内,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于2023年4月10日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了盐城公司重型跨厂房及土地出租项目(公告号为2023年第1055号)的《资产承租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成为唯一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标的的首年租金为人民币1,000.02万元,租期为18个月。大连产权交易所于2023年4月29日向双方发出了《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结果通知书》。

  近期,公司与运达股份在履行各自内部程序后,签署了《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厂房租赁签订的合同》。

  三、承租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高玲

  3.注册资本:70,207.8355万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8号

  5.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6.成立日期:2001年11月30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811206X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0.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核查,运达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运达股份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协议的基本内容

  甲方(出租方):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租赁物座落于盐城市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磐石路12号。

  2.租赁厂房为重型跨厂房,建筑面积7804.1平方米。厂房内配置1台350/80t、2台80/20t起重机。

  3.租赁场地为5,000平方米露天硬化货物存放场地。

  4.租赁物用途:生产风电整机。

  (二)租赁价格与期限

  本合同厂房及场地租赁含税总金额为:1,500.03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零叁佰元人民币整。

  1.厂房、场地承租价格

  ■

  2.租赁期限

  (1)本合同厂房租赁期限为1.5年。租赁期满,乙方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续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

  (3)甲方应于2023年5月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租赁物。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租赁物交付之时的情况及附属物、专属设置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4)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租赁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应于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甲方发出续租通知。

  3.支付方式

  (1)押金支付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押金(大写:壹佰万元)。待合同执行完毕,厂房以及设备等完好无损,以及一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该笔押金给乙方。

  (2)大连产权交易所支付首期租金(半年租金)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凭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资产交接单》及该合同到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退还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同时将乙方交纳的首期租金(半年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厂房租金支付方式、时间

  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每次支付后6个月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将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租金后30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租赁物维修、维护与保养

  (1)甲方负责对厂房、道路及动力等附属设施的定期检查,并负责正常维修、维护(易损易耗件除外),保证乙方正常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不能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厂房等设施的维修、维护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利采取止损措施,自行组织修复,费用从租金中扣除。

  (2)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交付的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的5日内进行修复。除确实因供货周期等原因,短期不能修复的以外,其余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人修复,由此支出的修复费用乙方可自行在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4)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权利瑕疵,如因第三人对所出租的厂房主张权利而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甲方应在交付租赁物之前结清该租赁物上附属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在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自行扣除。除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应当均在出租该租赁物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使用性能、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租赁物交还

  (1)本合同终止后(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0日交还租赁物,该期间作为乙方交还过渡期,乙方不支付租金。若超过30日后乙方仍占用租赁物,乙方应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标准1倍的租金,超期不满一个月按整月计算。

  (2)本合同终止后,租赁物归还时应当保持基本完好,基本符合交付时的正常使用状态。

  6.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4)甲方在办公楼提供一间领导办公室(含办公桌椅),一间技术人员办公室(含卡位);在厂房区域提供8间左右工人宿舍(约50人,含空调、床、被褥)。

  (5)签订租赁合同时,甲方应当提供所出租的租赁物的相关权属证书证明,甲、乙双方应将工商、税务等登记资料的复印件交于对方留档备案。

  (6)乙方需对租赁厂房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应当将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予以拆除,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还期内拆除,则视为乙方将该权属物品抛弃的意思表达,甲方可自由处置该等物品,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同时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1)无本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额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每迟延1日,按照逾期应付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享有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前述违约金累计至实际交付日或合同解除日。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单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5)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或者乙方有权要求租赁期限随逾期天数相应延长,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形,甲方在租赁期间擅自解除本合同或提前收回该租赁物的,甲方应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支付但未使用房屋期限内的租金,并按月租金的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7)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消防验收证明、房屋建造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照月租金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争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外出租盐城基地部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提升公司资产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加租赁收益。本次挂牌成交的租金总额为1,500.03万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采用直线法将上述租金确认为租金收入,将对租期内公司各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出租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72.40万元(最终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结果通知书;

  2.大连华锐重工(盐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厂房租赁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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