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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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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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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2023年5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范纬中先生、封华女士、高育慧先生和独立董事李玉林先生、师海霞女士、王桂玲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何元杰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刘连军先生、赵利华女士、何元杰女士、范纬中先生、孙振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封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李玉林先生、陈环先生、王桂玲女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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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2023年5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国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对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对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层面2022年的绩效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对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467,16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符合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公告》。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提名唐世民先生、关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将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3、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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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5、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6、2019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完成了向115名激励对象授予503.7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红墙JLC1,期权代码:037819,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78元/股。

  7、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了审核。

  8、2020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9、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10、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行权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11、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12、2022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13、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截至2023年3月24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36位激励对象未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成,公司拟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36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781,57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注销审议流程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对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红墙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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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8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5、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完成了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90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红墙JLC2,期权代码:037857,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

  6、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进行了审核。

  7、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8、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9、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截至2023年4月7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18位激励对象未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成,公司拟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18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67,32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注销审议流程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对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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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及注销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8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5、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完成了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90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红墙JLC2,期权代码:037857,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

  6、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进行了审核。

  7、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8、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9、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确定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467,160份股票期权。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一)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在行权期的3个考核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层面的第三个行权期绩效条件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以2018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或②以2018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值较2018年营业收入值增长率不低于60%。如公司当年绩效考核未满足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的净利润较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40%,2022年的营业收入较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60%。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不满足行权条件。

  (二)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2022年的绩效考核未满足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均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中的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合计467,160份均不得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不满足业绩行权条件,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467,16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层面2022年的绩效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对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467,16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符合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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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连军先生、赵利华女士、何元杰女士、范纬中先生、孙振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封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李玉林先生、陈环先生、王桂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玉林先生、陈环先生、王桂玲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连续超过六年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审核意见,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在此,公司董事会对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

  1、刘连军先生,1964年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获2011、2017、 2018三届“广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广东省爱国拥军企业家”称号,系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理事会副会长。曾任河北省承德市机械电子工业管理局审计科副长,珠海经济特区百森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珠海高新区森瑞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5年创立本公司,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截至公告日,刘连军先生持有公司95,473,2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5.4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候选人赵利华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公司董事候选人范纬中先生为翁婿关系,除此之外刘连军先生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刘连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刘连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刘连军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2、赵利华女士,1964年生,加拿大国籍,复旦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中国建材工业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常务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应用技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分会副会长,中国表面活性剂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广东省红墙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其作为主要参编人,先后参加了国家标准GB/T 35159-2017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及国家标准GB/T 8075-2017 《混凝土外加剂术语》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荣获广东省建材行业优秀科技工作者、广东省建材质量标准优秀工作者称号;作为发明人申请并获授权混凝土外加剂领域相关发明专利50项,其中发明专利《一种聚羧酸系减水剂、其合成方法及使用方法》荣获惠州市科学技术奖优秀奖。曾任承德市汽车挂车制造厂技术员,珠海高新区森瑞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深圳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研发中心总监。现任公司董事、技术顾问、技术委员会成员。

  截至公告日,赵利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为夫妻关系,董事候选人范纬中先生为赵利华女士之婿,除此之外赵利华女士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赵利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赵利华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赵利华女士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3、何元杰女士,1980年生,中国国籍,拥有匈牙利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广东省红墙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理事。曾任珠海高新区森瑞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供应部副经理、生产部经理。自2006年起,任公司供应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荣获2019年度广东建材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市场营销中心总监;兼任子公司中山红墙、湖南红墙、广东红墙销售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何元杰女士持有公司1,111,0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53%,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何元杰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何元杰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何元杰女士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4、封华女士,1983年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员、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主任科员。目前就职于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封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封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封华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封华女士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5、范纬中先生,1987年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取得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经济专业学士学位,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广东省红墙慈善基金会理事长。曾任职于多伦多Meritigroup Inc资产管理部;目前就职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总部。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范纬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与董事候选人赵利华女士之婿,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范纬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范纬中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范纬中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6、孙振平先生,1969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同济大学,材料学博士,博导,先进土木工程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建筑材料学报》副主编,上海市“土木工程材料”作品设计大赛和全国“土木工程材料”作品设计大赛发起人。兼任中国建筑学会建材分会混凝土外加剂应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预应力混凝土分会混凝土外加剂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理事,中国硅酸盐学会房材分会干混砂浆专业委员副主任等。荣获全国“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先进个人”和“当代中国杰出工程师”称号、2022年度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各项荣誉。曾任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现任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土木工程材料系主任。

  截至公告日,孙振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孙振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孙振平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孙振平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7、李玉林先生,1956年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会计学副教授。曾任承德财经学校教师、讲师、高级讲师、学生处处长、教务处长、副校长;承德旅游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河北省旅游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曾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李玉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李玉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李玉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李玉林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8、陈环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佛陶集团陶瓷职业中专学校教师、教务处副主任,广东省陶瓷公司科长、副部长、团委书记,深圳南域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副总、总经理;现任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陶瓷协会会长,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陈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陈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陈环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陈环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9、王桂玲女士,1964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总工兼生产技术部部长、管理者代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研发工程师、总工程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工。现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聘专家。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王桂玲女士持有公司57,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3%,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王桂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王桂玲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王桂玲女士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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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唐世民先生、关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将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后,与另外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附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个人履历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个人履历:

  1、唐世民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校)、 建筑学专业本科学历,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国建筑学会会员,香港与内地官方互认建筑师,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HKIA),高级工程师,深圳市建筑专家库专家。深圳大唐设计机构创始人,执行合伙人。1992年至1994年任北京燕山石化设计院助理工程师、1994年至2001年任深圳艺洲建筑设计事务所工程师、2001年至2023年任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唐世民先生未持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唐世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唐世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唐世民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2、关平女士,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年起就职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销售管理部内勤职务;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红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主管。

  截至公告日,关平女士未持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关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关平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关平女士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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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3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陈翠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陈翠智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陈翠智女士将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履历:

  陈翠智女士,1990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毕业于广东培正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4年至今历任公司财务中心主管、销售管理部经理、华中大区销售管理负责人,现任公司销售管理部高级经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翠智女士持有公司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2%,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陈翠智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陈翠智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陈翠智女士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3年6月7日(周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6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6、7、8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中议案7为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3、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玉林先生、师海霞女士、王桂玲女士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4、特别说明: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会议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持股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3年6月5日16:0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邮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红墙股份证券部,邮编:516127,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传真:0752-6113901。

  2、登记时间:2023年6月5日8:3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证券部。

  4、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增成        联系电话:0752-6113907

  传真号码:0752-6113901    电子邮箱:public@redwall.com.cn

  5、会议费用:现场会议预计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09”,投票简称为“红墙投票”。

  2.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填报选举票数。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提案6.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提案7.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提案8.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及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未作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注: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处划“√”,作出投票指示。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为2023年  月  日,本次受托期限至2023年6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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