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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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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会议筹备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原定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会议时间延期至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2023年5月15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不变。本次股东大会的延期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期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原定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延期至2022年5月25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2023年5月15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一、原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原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会议筹备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原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年5月25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事项不变。此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延期后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公告编号:2023-086)。股东大会延期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原定于2023年5月19日延期至2023年5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2023年5月15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延期至2023年5月2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届时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1、3、4、5、6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4、5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钱善国先生、黄泽民先生、刘从远先生及原独立董事黄辉先生、杜杰先生、党长水先生、张佰拴先生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5、登记时间: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6、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

  (2)邮编:710065

  (3)联系人:李琼

  (4)联系电话及传真:0755-86951472、0755-86951514

  (5)邮箱:002411@biconya.com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11。

  2、投票简称:必康投票。

  3、提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说明2: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如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证照号码一项中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现登记参加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持有股份数: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申请预重整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2、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3、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概述

  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同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为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七十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债务人延安必康进行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延安必康应严格履行预重整义务,具体如下:

  一、接受本院和临时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

  二、保护企业的资产和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

  三、及时向本院或者临时管理人报告预重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除维系生产经营的必要开支外,不得对外清偿债务;

  五、未经本院许可或者全体债权人同意,不得增加对外负债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亦不得处置企业的重大或重要资产;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投资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七、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相关工作。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开展。

  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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