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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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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福麟矿业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为日常经营所需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并申请由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3-012、2023-017)。

  2、福麟矿业与光大银行贵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贵阳分行对福麟矿业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3、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福麟矿业与光大银行贵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确定授信保证人为本公司。同时,本公司与授信人光大银行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福麟矿业《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为了确保2023年3月8日、2023年5月12日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贵碧海综授2023005号、贵碧海综授2023005号(变更)《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4、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条  保证人应确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具体授信业务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证人的公司章程或批准设立文件和保证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证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3、证明保证人资信情况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4、保证人的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保证事宜的其他保证人内部机构同意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的决议;

  5、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条  保证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保证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实体/其他组织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保证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保证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保证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

  7、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保证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8、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保证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第九条  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十条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约定:

  1、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被撤销。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未经授信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进行任何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其他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的变更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而进行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经营方式或产权结构的,保证人应事先取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授信人满意的安排。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出售、转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任何重大经营性资产。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偿的任何款项或其对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债权,向受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在变更后十个授信人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授信人。

  6、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授信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个授信人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该笔债务。

  7、如果保证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授信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8、一经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应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补偿下列费用和损失:

  (1)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以及

  (2)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授信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4、保证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保证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5、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授信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授信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四条  未经授信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十五条  授信人给予保证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授信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其他(略)

  三、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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