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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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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3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鸿立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芯”)

  ●本次担保金额:鸿立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鸿立芯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支持子公司鸿立芯业务发展,根据其经营业务实际需要,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鸿立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担保不收取子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23年度公司拟为子公司北京元陆鸿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创思(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鸿远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元六鸿远(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鸿立芯及成都鸿启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1)。

  本次担保事项与金额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预计额度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鸿立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3RE3K

  成立时间:2017年3月22日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虹路3号B幢3层

  法定代表人:罗闯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集成电路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鸿立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元六鸿远(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被担保人100%股权,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债务人:鸿立芯

  3、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 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独立董事认为:经认真审议,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44,466.99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追溯调整后)的36.07%,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人民币24,466.99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追溯调整后)的6.1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元(含税)。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32,400,0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764,708股,以231,635,292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5,705,058.0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1,635,292×0.37)÷232,400,000≈0.37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7)÷(1+0)=(前收盘价格-0.3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7)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4名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红、刘辰、郑小丹、刘利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7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3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0.33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2270567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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