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5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 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 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汇晟基金”),股东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基金”),股东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才三期基金”)均为同一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控制下的企业。2023年5月9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与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历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8,57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转让给恒历基金。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03,33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45%),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恒历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恒历基金持有公司股份8,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5、若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与恒历基金签订了《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8,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19.42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恒历基金。

  本次协议转让前,毅达汇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8,2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81%;现代服务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6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1%;人才三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63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4%。上述三支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7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8.46%。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毅达汇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现代服务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4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9%;人才三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50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6%。上述三支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0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45%,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恒历基金持有公司股份8,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恒历基金于本次协议转让受让完成后,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毅达汇晟基金

  ■

  (2)现代服务业基金

  ■

  (3)人才三期基金

  ■

  2、受让方基本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1)转让方一: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三: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2)受让方: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股份转让事宜及价款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一拟将持有的目标公司8,2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4.811%),转让方二持有的目标公司2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0.123%)及转让方三持有的目标公司1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0.07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股份。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42元/股(该价格参照签署本协议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5月8日)目标股份股票收盘价之90%的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即转让方一8,230,000股,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捌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159,826,600)。转让方二210,000股,人民币肆佰零柒万捌仟贰佰元整(¥4,078,200)。转让方三130,000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肆仟陆佰元整(¥2,524,600)。

  3、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一、二、三各转让价款总额的30%,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一、二、三各转让价款剩余70%。

  4、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若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恒历基金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并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恒历基金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与恒历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航股份

  股票代码:001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1: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二号楼4楼B5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高投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滨江大道396号扬子江金融创意街区5号楼1-401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高投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3: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二号楼4楼B5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高投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减持,持股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均为同一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控制下的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盛航股份外,毅达汇晟、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业务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比例合计达到5.01%,且持股比例降至3.45%,不再是公司5%以上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盛航股份分别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21,226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已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1,700股,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一)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前,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持股情况如下: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权益变动内容

  2023年5月9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与恒历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毅达汇晟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8,23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811%)、现代服务业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21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123%),人才三期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13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76%)转让给恒历基金。

  (三)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后,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分别持有公司股份0股、3,400,000股、2,503,334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03,33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451%,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合计减持比例,为合计减持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该数据与各项减持比例相加存在差异,系公司总股本变动及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与恒历基金签署了《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1、转让方一: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三: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2、受让方: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事宜及价款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一拟将持有的目标公司8,2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4.811%),转让方二持有的目标公司2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0.123%)及转让方三持有的目标公司1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0.07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股份。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42元/股(该价格参照签署本协议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5月8日)目标股份股票收盘价之90%的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即转让方一8,230,000股,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捌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159,826,600)。转让方二210,000股,人民币肆佰零柒万捌仟贰佰元整(¥4,078,200)。转让方三130,000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肆仟陆佰元整(¥2,524,600)。

  (三)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一、二、三各转让价款总额的30%,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一、二、三各转让价款剩余70%。

  (四)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协议转让部分,尚需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减持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根据上述减持计划及减持的实施情况,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1,171,700股。

  根据上述减持计划及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协议转让情况

  2023年3月14日,毅达汇晟基金与天鼎康华签订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74%)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23.2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天鼎康华。

  本次协议转让前,毅达汇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6,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4%,毅达汇晟基金与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07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9%。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毅达汇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8,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其与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7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6%。天鼎康华持有公司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74%,天鼎康华于本次协议转让受让完成后,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实施进展情况及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以及相应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4月4日,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除上述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航股份

  股票代码:001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金融大厦1104-2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汉峪金谷产业金融大厦A4-20楼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盛航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8,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5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有资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8,57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8,57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签署了《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1、转让方一: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转让方三: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2、受让方: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事宜及价款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一拟将持有的目标公司8,2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4.811%),转让方二持有的目标公司2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0.123%)及转让方三持有的目标公司1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目标公司总股本0.07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股份。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42元/股(该价格参照签署本协议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5月8日)目标股份股票收盘价之90%的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即转让方一8,230,000股,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捌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159,826,600)。转让方二210,000股,人民币肆佰零柒万捌仟贰佰元整(¥4,078,200)。转让方三130,000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肆仟陆佰元整(¥2,524,600)。

  (三)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一、二、三各转让价款总额的30%,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一、二、三各转让价款剩余70%。

  (四)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股份为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徐俊玉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恒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历臻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徐俊玉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