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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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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3-021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1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进华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8,919,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2%。

  2、现场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6,030,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7%。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88,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04,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63,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9%;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04,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63,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9%;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04,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63,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9%;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2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20,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79,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1%;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2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7,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2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2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3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9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01对全资子公司山东华丰化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1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1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72,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02对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1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1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72,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03对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34亿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687,883股,同意668,58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1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72,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04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授权事项、担保期限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919,417股,同意668,82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81,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10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照顺先生在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故股东胡照顺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胡照顺持有公司股票共计231,534股,胡照顺已对议案10.03回避表决,并未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8,687,883股,同意668,59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9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照顺先生在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故股东胡照顺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胡照顺持有公司股票共计231,534股,胡照顺已对议案11回避表决,并未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同意将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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