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5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3-056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5),并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50人,代表股份247,218,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2,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汉根先生、董事杨晓玮先生、独立董事许金叶先生、监事顾少华先生、周雪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关于拟聘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关于开展外汇及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昊、宋滕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