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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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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根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建设银行决定自2023年5月11日起新增销售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18353)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等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列表:

  ■

  注:1、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限制,赎回最低份额限制请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如建设银行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同时遵循建设银行的具体规定。

  2、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否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建设银行活动公告为准。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客服电话:400-888-8688

  网址:www.gtfund.com

  风险提示:

  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基金名称中的“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

  本基金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0日

  国泰瑞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5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面值或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2)咨询办法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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