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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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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8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37,250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5月12日

  2023年4月25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78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3,337,2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5%。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4日,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5、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18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49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682.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7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份数量共3,337,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董事会同意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8元/股调整为8.45元/股,并将17名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3,000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日为2022年3月1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50%。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7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37,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本次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5月12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337,250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皆已满足;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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