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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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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4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为案件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本次终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借款纠纷,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石湾鹰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石湾鹰牌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2023年2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一审已判决,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因被告不服禅城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民事判决,因此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6民终5357号),因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按法院向其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本次终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3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洪晓明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徐芳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901,0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47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拟减持股份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96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574%。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其他方式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董事洪晓明女士对减持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于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其自公司离职,则其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b.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持有股份的80%,转让价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高级管理人员徐芳女士对减持的相关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于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其自公司离职,则其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董事洪晓明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徐芳女士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以上董事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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