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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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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3-036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8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91民初100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述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5月5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赣0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作为保理申请人向原告(即保理商)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服务,双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HR-FX-20170703A、HR-FX-20170703B的两份《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于都福兴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保理融资期限为36个月(其中放款之日满12个月偿还450万元,满24个月偿还900万元,满36个月结清所有款项),利率为13.5%/年,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逾期利率为18%/年等。且约定于都福兴公司将其开发的于都县“圣世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款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原告名义设立保理专户收取。

  依据上述保理合同的约定,深圳华嵘公司已向于都福兴公司提供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款。

  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于都福兴公司债务的履行,被告钟福源、被告李桂生和方媛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担保人钟福源、被告李桂生和方媛自愿为上述保理合同项下于都福兴公司的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另外,被告钟福源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钟福源以其持有的于都福兴公司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于都福兴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放款之日满24个月之前应偿还的1350万元的还款期限,变更至2019年12月20日偿还。

  目前,上述保理融资款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于都福兴公司以及相关的担保人并未向原告清偿债务。

  3、华嵘保理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具体如下:暂计算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利息为5,143,548.31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2)判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8万元;

  (3)判令被告钟福源、李桂生、方媛、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钟福源出质的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列全部债权;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赣0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2000 万元;

  2、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期间按年利率 13.5%计算利息;(2)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26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3)被告已支付利息 5465296.9 元可从中予以抵扣),利随本清;

  3、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

  4、若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第1、2、3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钟福源持有的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0%股权{以(于市管)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 13743117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事项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钟福源、李桂生、方媛对本判决第1、2、3项确定的债务各自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3647 元,由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505.20万元,计提比例为75.26%。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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