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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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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3.92元/股调整为13.82元/股;发行数量由46,601,716股调整为46,938,921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及数量调整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22年8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2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调整公式为: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3.92元/股。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2、发行数量

  刘建伟先生认购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均为:认购股票数量=人民币64,869.59万元÷每股发行价格,如计算后发行股票数量存在不足1股的部分,则向下取整数确定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发行价格13.92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6,601,716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

  二、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931,940,6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93,194,068.50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条款,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做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3.92元/股调整为13.82元/股。

  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发行价=调整前发行价13.92元/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13.82元/股。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46,601,716股调整为46,938,921股。

  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人民币648,695,900.00元÷每股发行价格13.82元/股=46,938,921股(向下取整)

  本次调整后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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