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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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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粤0307民撤2号】,深圳龙岗区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映珍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大道宝龙五路时运达(深圳)电子工业厂1B栋

  被告一(原审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206

  被告二(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祥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1号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撤销的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

  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2022)粤0307民初5606号、(2022)粤03民终9841号】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4月3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2022-028)。

  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307民初31984号】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本次公告诉讼案件与上述案件具有关联性。

  “原告认为(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判决错误,损害原告民事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详细理由如下

  一、原告系(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对2016年3月18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三方协议书进行了审查,而原告系该协议书的主体之一,因此原告属于原诉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应追加为原诉第三人,但原诉主体、法院均未追究原告为原诉第三人。

  二、原告未参与原诉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其一,原告并不知悉原诉,且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甚至还故意隐瞒诉讼事实,恶意与原告就案涉三方协议推进事宜进行沟通,造成原告一直认为案涉三方在正常履行之中。其二,如上所述,法院亦未追加原告为原诉第三人。

  三、原诉判决部分内容错误

  原诉未查明被告一收取的被告二3000万搬迁费的来源,在诉讼主体未提出抵扣的情况下直接将3000万所谓的搬迁费与租金抵扣判决错误。其一,原诉原告未提出抵扣、原告被告未同意抵扣,原诉违法不告不理的居间裁判基本原则;其二,原诉既然认定三方协议不生效,则不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协议主体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原告原诉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原告被告,原诉被告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本案原告。再者,程序上,原诉未追加原告为第三人,未听取三方协议之一的原告对于三方协议是否生效的答辩意见,程序也违法。

  因此,原诉将原诉原告收取的原诉被告3000万搬迁费直接抵扣租金错误,该3000万搬迁费实际来源于原告,各方对此事实是明确知悉的。

  四、原诉判决错误的内容直接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如上所述,原诉将本应来源于原告且亦退还给原告的3000万款项直接在原诉原告、被告中进行抵扣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才知悉原诉存在的事实,至今仍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案案涉《三方合作协议》的一方以及案涉资金的实际提供者,依法应当参与庭审,协助法庭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厘清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三者之间的关系和案涉资金的归属,但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庭审前既未通知原告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亦未向法庭申请追加原告作为第三人,更是故意向法庭隐瞒案涉3000万元项目保证金的实际提供者为原告,应退回原告,导致法庭并未通知原告参与庭审。

  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此等行为不但导致原告丧失向法庭陈述事实的机会,更错误引导法庭作出将实际上由原告提供的3000万元项目保证金用作抵扣法院认定的被告二欠付被告一的房屋租金的错误判决,令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巨大损害。

  事实上,被告一和被告二在该案判决生效之后亦未立刻亦无意主动告知原告,而是在将近10个月之后在原告的要求之下才将判决转达至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以上行为涉嫌恶意串通,存心通过利用诉讼以及法庭判决,转移财产、损害原告合法利益。

  综上上述,原告非因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案的诉讼,导致生效判决出现错误的事实认定和错误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由二被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至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引起,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龙岗区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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