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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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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3-023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嘉拓”)持有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6,66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为公司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大牧投资的一致行动人,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浙江嘉拓:因浙江嘉拓经营投资需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减持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2,000,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00%)。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通过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大牧投资、浙江嘉拓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承诺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承诺人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承诺人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减持。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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