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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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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3-027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

  案件一(2023)桂0110民初1556号涉案金额:8,481,157.45元

  案件二(2023)桂0110民初1557号涉案金额:17,715,364.9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日,杜兴祥作为原告向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糖业或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以下简称香山糖厂)、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山种植公司)分别提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之诉,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诉讼材料。

  现将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杜兴祥

  被告一:香山糖厂

  被告二:南宁糖业

  2.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3.案号:(2023)桂0110民初1556号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甘蔗款损失7,546,847.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34,310.0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一关联公司香山种植公司作为甲方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了《糖料种植承包合同书》承包2466.29亩蔗糖“双高”基地并种植甘蔗,并约定甘蔗收购基准价510元/吨。同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糖料蔗购销合同(基地)》并约定糖料蔗收购基准价一定三年,糖料蔗的收购基准价格(含国家甘蔗补贴)为510元/吨。2020年1月1日,被告一张贴函件《关于解除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告知函》,告知村民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共济村承包3239.03亩土地全部返还给广西泽霖生态农业公司(下称泽霖公司)自主经营。前述返还地块范围完全包括了原告向被告一承包的土地,此时,原告已种植2466.29亩甘蔗,但由于该公告并受到被告一与其关联公司香山种植公司工作人员阻挠导致原告仅能砍伐100亩甘蔗,剩余2366.29亩甘蔗不能砍伐,故原告自此已完全不能使用案涉承包地块。

  根据合同约定:“七、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3.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把乙方糖料蔗收购承运进厂入榨,也要按照实际不能收购承运进厂的糖料蔗产量×对应品种的甘蔗单价向乙方足额支付应付蔗款。”被告一在未与原告事前协商或通知的情况下即通过张贴告知函的形式将地块返还给泽霖公司造成原告仅能砍伐100亩甘蔗,剩余2366.29亩甘蔗不能砍伐,导致总计2466.29亩的糖料蔗不能被收购,因此被告一应向原告足额支付蔗款。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代表被告二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也应由被告二承担,且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南宁糖业,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应是南宁糖业。所以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杜兴祥

  被告一:香山种植公司

  被告二:南宁糖业

  2.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3.案号:(2023)桂0110民初1557号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甘蔗款损失7,546,847.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可预期利益损失9,003,309.22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5,208.32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一作为甲方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了《糖料种植承包合同书》承包2466.29亩蔗糖“双高” 基地并种植甘蔗,并约定甘蔗收购基准价510元/吨。2020年1月1日,被告一关联方香山糖厂张贴函件《关于解除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告知函》,告知村民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共济村承包3239.03亩土地全部返还给泽霖公司自主经营。前述返还地块范围完全包括了原告向被告一承包的土地,此时,原告已种植2466.29亩甘蔗,但由于该公告并受到被告一与其关联方香山糖厂工作人员阻挠导致原告仅能砍伐100亩甘蔗,剩余2366.29亩甘蔗不能砍伐,故原告自此已完全不能使用案涉承包地块。

  根据合同约定:“三、该地块交付时间3.1甲方对该地块已拥有合法且完全的承租权;……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保证对该地块拥有完全、合法及排他性的承租权,没有权利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实施种植作业时免遭该地块原承包人或任何第三人的阻扰。……十、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财产处理1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10.2.1甲方提供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 导致乙方在种植作业过程中受到持续不断的阻扰。十一、违约责任11.1如本合同其他……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并且未能及时纠正,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11.2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擅自提出解除的一方视为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50元/亩。11.5如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除支付乙方投入的种植成本外,再按乙方投入种植成本资金的20%计违约金,此外还需赔偿乙方提前拆除基地管理人员办公、住宿以及农资存放、农机农具存放和维修设施而发生的损失。” 被告一对原告在合同期限内负有保证能正常种植、使用承包地的义务。被告一在未与原告事前协商或通知的情况下即通过关联的香山糖厂以张贴告知函的形式将地块返还给泽霖公司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用其行为表明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并擅自解除双方的合同。因此,被告一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实际收入损失7,546,847.4元、违约金1,165,208.32 元。根据日常种植经验可知:甘蔗种一次可砍收三次,该批蔗种种植实际收成至少可收成三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一还应向原告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内原告能获得的利益即9,003,309.22元。

  被告一系被告二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其未完成实际出资,并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故其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2023)桂0110民初1556号定于2023年5月16日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2023)桂0110民初1557号案件定于2023年5月31日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 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累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12.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

  四、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以上两案均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传票(2023)桂0110民初155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传票(2023)桂0110民初1557号;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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