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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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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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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无锡振华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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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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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无锡振华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无锡振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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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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