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0元(含税)。截至2023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572,398,363股,以572,398,363股为基数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515,158,526.7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698,436,558.73元的比例为30.33%。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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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家用服务机器人行业发展状况
根据GfK、中怡康和NPD数据统计,2022年,全球扫地机器人市场规模65亿美金,同比持平。在国内市场,根据中怡康零售推总数据,2022年,中国扫地机器人市场规模持续攀升,达13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8%。
随着扫地机器人形态由单机演进为基站,功能由吸拖升级为吸拖洗烘,基站类产品因其优异的清洁能力和便利的使用体验成为市场主流。中怡康监测数据显示,基站产品在中国传统电商市场的零售额占比达84.3%,同比增长30.9个百分点,其中全能型基站产品比重提升最为迅速,由上年的7.2%快速上涨至45.5%。
在产品结构升级的驱动下,扫地机器人市场均价持续走高。报告期内,中国传统电商市场零售均价较上年提升34.1个百分点至3,212元,线下市场较上年提升43.2个百分点至4,087元。中国传统电商市场4,000-5,000元的零售价格段增长显著,零售额占比达31.2%,同比增长26.6个百分点。2022年下半年,随着扫地机产品愈加成熟,头部企业通过调整产品售价和推出性价比新品的策略,拓宽高端产品价格中枢,以覆盖更多消费群体,行业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头部企业亦积极寻找新兴渠道开拓增量空间,线上市场积极布局社交电商和内容电商,线下市场注重拓展官方体验门店,在强化产品互动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用户沉浸式体验。根据中怡康推总数据,2022年,中国扫地机器人市场在传统电商、社交电商和线下渠道的零售额占比分别为81.8%、11.8%和6.4%。
鉴于扫地机器人市场准入门槛较高,且头部公司具有深厚的技术沉淀和口碑积累,行业竞争格局较为稳固。根据中怡康数据,按零售额统计,中国传统电商前四大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86.5%,较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行业集中度再次提升。2022年,科沃斯品牌扫地机器人(含一点品牌)在中国市场线上(传统电商+社交电商)零售额份额为44.4%,线下零售额份额为82.8%。
2、清洁电器行业发展状况
奥维云网(AVC)推总数据显示,2022年,清洁电器行业国内市场全渠道零售额达322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4.0%。其中洗地机品类延续了高增长的态势,报告期内实现零售额99.7亿元,同比增长72.5%,在清洁电器市场销额占比为31.0%,较上年提升12.3个百分点。
从产品创新来看,伴随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迭代,消费者对于以功能性为主的清洁电器提出更加智能化的要求,重塑了清洁电器行业,使其逐渐进入了智慧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属性更强的智能阶段。洗地机企业也纷纷围绕清洁效果、产品形态和用户体验等维度进行差异化设计,不断输出契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从价格趋势来看,2022年,奥维云网(AVC)监测数据显示,洗地机线上零售均价为2,832元,较上年下降343元,线下零售均价为3,457元,较上年上升176元;洗地机产品线上主销价格段为2,000-4,000元,占比达65.3%。从竞争格局来看,奥维云网(AVC)线上监测数据显示,前三品牌占据了洗地机市场70.1%的零售额份额,其中,添可品牌洗地机产品零售额份额为50.3%;在线下市场,洗地机更为走俏,奥维云网(AVC)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洗地机在清洁电器整体中销额占比达到42.1%,其中添可在线下清洁电器整体中的销额占比达到25.0%,较上年提升9.3个百分点。
自1998年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技术研发和品类创新,通过前瞻性的技术布局和敢为人先的市场探索,打造源自中国面向全球的消费科技品牌。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全球家用服务机器人和智能生活电器行业的引领者,旗下科沃斯品牌服务机器人及添可品牌智能生活电器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均取得不俗的消费者口碑和业绩表现,成功构建了科沃斯加添可双轮驱动的业务模式。此外,公司还积极投入商用服务机器人的研发和拓展,力争通过机器人技术赋能行业用户,协助用户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及获取全新的数字化能力。
科沃斯品牌服务机器人
公司深耕服务机器人使用场景及体验的洞察与分析,专注于研发、设计和制造全球领先的家用、商用服务机器人解决方案,推动高品质的智能生活、生产方式。基于多年在服务机器人领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淀,公司引领开发了包括扫地机器人、擦窗机器人和空气净化机器人等在内的多款针对家庭地面清洁与环境健康的服务机器人,以及针对庭院护理场景的割草机器人。通过自主建图、移动导航,三维避障,AI环境语义识别等先进智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叠加持续的功能创新,让机器人代替人力,为消费者摆脱家务困扰,提供更加整洁美好的居住环境。公司以“让机器人服务每个人”为使命,在巩固国内市场龙头地位的同时,成功进入并拓展美、欧、日等主流海外市场,成为全球性的家庭服务机器人品牌。
同时,公司亦将机器人技术应用于商业场景,开发针对商用场景的机器人解决方案,致力于研发面向公共领域的“AI+服务机器人”产品,为写字楼、酒店、商业综合体、小型商业体、学校、医院、金融、政务等行业垂直业务场景提供以商用清洁机器人、交互服务机器人为载体的智能化解决方案,赋能业务场景全面升级,助力客户降本增效。
添可品牌智能生活电器
自2019年首次推出后,公司添可高端智能生活电器品牌业务依托公司深厚的技术积累和对市场需求的敏锐洞察,通过品类创新和产品迭代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旗下芙万品牌洗地机综合公司在数字无刷电机、传感器和微控制等多方面的技术储备,创造性地在传统手持无线推杆吸尘器基础上实现扫吸拖一体及自动清洁功能,重新定义了手持地面清洁电器,一经推出即获得国内外用户的一致好评,推动了添可品牌业务的高速成长,为公司在服务机器人业务基础上打造了全新的增长引擎。秉承“以智能科技创造梦想生活”的品牌使命,添可品牌将围绕人与环境、人与健康、人与美食等方向持续进行品类创新,通过物联网技术为全球用户构建洁净、健康、舒适的家居生活。
清洁类电器代工
作为公司1998年成立起持续至今的业务,公司通过不断的设计创新和精益制造为国际知名清洁电器品牌提供OEM/ODM代工服务。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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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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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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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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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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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5 公司债券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3.25亿元,同比上升17.11%;营业成本74.15亿元,同比上升16.61%;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33.10亿元,比年初增长24.16%;总负债68.79亿元,比年初增长22.54%;资产负债率为51.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98亿元,同比下降15.51%。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3-021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此次实施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3-034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899.96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6.8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3,284.1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5.74%,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4.21%;预留权益615.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1.08%,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15.7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covacs Robotics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江产业园淞苇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庄建华
注册资本:572,398,342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28396530U
成立日期:1998年03月11日
上市日期:2018年05月28日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制造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化清洁机械及设备、电子产品及相关零部件、机电产品、非金属模具,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业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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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钱东奇,副董事长David Cheng Qian、董事李雁、马建军、冷泠、王炜,独立董事任明武、桑海、浦军。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秦洁、监事周杨华、职工代表监事于学东。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4人,分别是:总经理庄建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建军、副总经理MOUXIONG WU。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899.96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6.8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3,284.1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5.74%,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4.21%;预留权益615.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1.08%,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15.79%。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307.54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5.78%。其中首次授予2,785.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4.8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84.21%;预留522.24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0.91%,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5.79%。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92.42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1.03%。其中首次授予498.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0.87%,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4.21%;预留93.5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0.16%,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5.7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存续期内,所涉限制性股票合计1,243.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39.84万股的2.1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272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根据所在业务板块的不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以下三类:第一类激励对象为拟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科沃斯品牌板块的员工,共609人;第二类激励对象为拟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添可智能品牌板块的员工,共604人;第三类激励对象为拟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集团总部的员工,共59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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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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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76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每股62.7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6.04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2.76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2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9.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0.04元的50%,为每股35.02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8.45元的50%,为每股39.23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3、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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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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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5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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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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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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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第三类激励对象每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业绩考核分成两部分,完成其中一部分业绩考核可行权50%,下同。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与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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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成上述考核指标,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杰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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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杰出、优秀、良好,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公司代码:603486 公司简称:科沃斯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97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