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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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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38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相关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分。相关的权益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2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81.60万股的3.1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98.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0万股,首次授予权益合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81.60万股的2.5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63%;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6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81.60万股的0.6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38%。

  公司上市以来未实行过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81.60万股的3.1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8.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81.60万股的1.93%。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及其他限售规定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6、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6.6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可以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26.6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含预留)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2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6.69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公司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得分确定其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含预留)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5.45元/股(2023年4月28日收盘价为25.45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5.4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7.8243%、19.3642%、20.3310%(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560%、2.3534%、2.4527%(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2年、3年的收益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将按照上述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6月初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23年-2026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81.60万股的0.58%。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其他限售规定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②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3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2.61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3.34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②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公司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含预留)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6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23年-2026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回购注销的原则(含预留)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回购并注销相应股票:

  1、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

  2、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3、激励对象未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

  4、其他应进行回购注销的情形。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或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遵照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行权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渎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入职或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主动续约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及/或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其所获授的权益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及/或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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