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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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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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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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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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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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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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卓未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晨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芸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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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卓未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晨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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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卓未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晨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芸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卓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卓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