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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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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蔡礼永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利勇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娜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本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按调整后的总股本995,651,489[(1,037,205,556-28,600,000-13,907,400)+2,860,000*1/3]股计算,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按调整后的总股本985,426,556[(797,850,428-22,000,000-17,830,000)*1.3]股计算。

  2、上述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款项融资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62.3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增加所致。

  (2)合同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34.91%,主要系报告期收到客户预付款增加所致。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55.54%,主要系职工2022年末的工资、奖金等薪酬在报告期支付所致。

  (4)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5.30%,主要系2022年末的应付土地款在报告期支付所致。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2.18%,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减少所致。

  (6)其他流动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646.15%,主要系报告期收到客户预付款增加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财务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33.97%,主要系报告期利息费用以及汇兑净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投资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311.87%,主要系报告期参股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信用减值损失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42.36%,主要系报告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4)资产处置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53.71%,主要系报告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5)营业外收入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59.12%,主要系报告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无需支付款项等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6)营业外支出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7.19%,主要系报告期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7)少数股东损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89.09%,主要系报告期子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86.06%,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减少较多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0.28%,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24.38%,主要系报告期银行借款和还款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26.18%,主要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共同影响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 不适用

  1、2023年1月,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联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顺利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GR202244203914,发证日期2022年12月1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深圳市联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2022-2024年度)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完成了161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286.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

  3、2022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并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不超过120,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年产9.7亿米高档拉链配套织带搬迁及服饰辅料技改项目(一期)”“年产2.2亿米高档拉链扩建项目”“越南服装辅料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前述事项后因经营环境变化等影响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事项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具体情况详见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9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2日和2023年4月2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蔡礼永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利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娜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蔡礼永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利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娜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4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694.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在内部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在缴款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本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调整授予的1,7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6、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完成了147名激励对象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1,069.80万股。

  7、2022年5月6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797,850,4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鉴此,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390.74万股。

  8、2023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1,037,205,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3年5月10日实施完毕。

  9、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20万股。

  二、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0年11月13日上市,因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5月12日期满,并自2023年5月13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4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与已披露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47名,因1名激励对象已于2022年3月退休,其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2.3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故第二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94.20万股,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9.95%,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2022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147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已于2022年3月退休外,其余146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以按照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外,其余146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不存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146名激励对象与调整后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并满足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伟星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在内部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在缴款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本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调整授予的1,7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6、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完成了147名激励对象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1,069.80万股。

  7、2022年5月6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797,850,4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鉴此,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390.74万股。

  8、2023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1,037,205,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3年5月10日实施完毕。

  9、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已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因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实施了每10股派4.00元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每10股派5.00元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的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将于2023年5月10日实施完成每10股派3.50元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将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实施),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方法为: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即公司授予价格2.95元/股)-2020年度每股派息额(0.40元/股)- 2021年度每股派息额(0.50元/股)】/【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30股)】- 2022年度每股派息额(0.35元/股)=1.23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金额为28,782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前述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37,205,556股减少为1,037,182,156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最终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因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等,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因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拟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数量无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无异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公司对退休员工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3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须履行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监事会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限制性股票,若回购注销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将由1,037,205,556股减少至1,037,182,156股,公司注册资本将调减至1,037,182,15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的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刊载于2023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和沈利勇先生回避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查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147人,除1名激励对象已于2022年3月退休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14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合计694.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全部成就,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独立董事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已退休,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若回购注销登记顺利完成,公司总股本将由1,037,205,556股减少至1,037,182,156股。鉴此,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37,205,556元调减至1,037,182,156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详见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对照

  (修订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的监事三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146名激励对象与调整后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并满足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拟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数量无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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