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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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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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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存货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合同资产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对以上测试未减值的项目,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6.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对股权收购涉及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价值进行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园区园林评估基准日的评估范围,是园区园林形成商誉的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评估范围包括组成资产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长期待摊费用。

  ②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关键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本公司聘请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首先将该商誉包括在相关资产组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将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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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本年应计提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

  本年度,本公司评估了商誉的可收回金额,并确定与园区园林相关的商誉发生减值金额49,029,512.01元。

  为达到减值测试的目的,本公司将商誉分摊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形成的资产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分配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及相关减值准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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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计算上述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方法预计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管理层在对资产组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该资产组进入稳定期的因素,确定预测期为10年(第一阶段: 202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收益期为无限期 (第二阶段: 2033年1月1日直至永续) 。

  管理层根据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历史业绩和中长期规划,编制未来十年及永续期现金流量预测,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参照历史CPI后用于推测永续期现金流量的增长率确定为2.4%。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针对资产组采用根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的税前折现率。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关键假设包括:预测期内业务收入增长率、税前折现率等,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相关关键假设。重要假设、关键参数如下:

  ■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76,989,054.01元。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意见

  1、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资产、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保证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计提资产减值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基于审慎原则,其计提方法和金额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 临2023—023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2022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版)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拟修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主体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

  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及公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50%,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时,除需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外,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除“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交易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除“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交易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会基于谨慎性原则,在上述标准之下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分别对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权限进行了明确、详细的划分,决策依据按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但不得违反上述披露标准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以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2023—025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图文展示和网络文字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 至5月11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11:00-12:00举行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图文展示和网络文字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召开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 11:00-12:00

  (二)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 网 址 :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图文展示和网络文字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公司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先生、总经理王尽晖先生、独立董事何建军先生、财务总监白刚先生、董事会秘书金明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00-12: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 至5月11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或在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陈禹伸、刘晓波

  电话:0431—88912969

  邮箱:566233@qq.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3—017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14日以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长龙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监事会对董事 2022年度履职评价报告(非表决事项)

  3、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2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149,843.08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027,534,412.97元。其中,母公司会计报表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38,552,395.4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801,199,729.03元,母公司当期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62,647,333.59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22年不满足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3-019号《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

  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关于续聘2023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3-020号《关于续聘2023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该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该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关于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3-021号《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2023年度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3-022号《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董事会关于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该专项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2023-023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22年5月22日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3-024号《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董事会决议事项第 1、4、5、6、7、10、11、12、14、17、18项,需提请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编号:临2023-019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2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149,843.08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027,534,412.97元。其中,母公司会计报表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38,552,395.4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801,199,729.03元,母公司当期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62,647,333.59元。

  公司2022年度不满足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经董事会拟定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22年不满足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3-021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且关联交易依据市场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 4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姜长龙、王尽晖、苑占永、赵志华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2、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此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所需,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依据市场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对《关于 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总金额已超过 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泉阳林业有限公司、青岛璞信通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志华、陈爱莉、赵永春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树平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4036 号

  注册资本:50,55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28 日

  经营范围为:森林抚育、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植树造林;经营木材、锯材、人造板、木质家具、百叶窗、地板等各种木制品(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林化产品,林业副产品、山野菜、森林菌类、林副土特产品,金属材料、五金化工产品、建材、普通机械、矿产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投资;汽车租赁;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所需的设备材料;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各类企业;中药材种植;煤炭经营;钢材、粮油收购和销售;黄金制品、白银制品、珠宝首饰;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由子公司凭许可证经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苗木经营、经济动植物养殖、国内外旅游服务、电子商务、非融资性担保、保险代理、典当、对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人员(不包括海员)、食品加工、健康保健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 216,254,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4%,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

  ■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和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公司向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销售矿泉水等主要产品的交易。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主营产品销售渠道,加大对关联方的销售力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妨碍公司的独立性。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且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严格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5、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2023-024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7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2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

  至2023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 2023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6、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

  5、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泉阳林业有限公司、青岛璞信通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志华、陈爱莉、赵永春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二)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长春市延安大街1399号公司证券部。

  (四)登记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9时至16时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刘晓波、陈禹伸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930595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附件1: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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