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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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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单位承担。

  (说明:请在对提案投票选择时打“√”,“同意”、“反对”、“弃权”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中打“√”视为废票处理。)

  ■

  ■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数量和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公章。)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11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玉华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相关内控措施在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均得到严格执行。董事会出具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7、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公司职工监事薪酬金额合计15.23万元。

  2023年度,职工监事薪酬与其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实际发放金额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

  其余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8、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满足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9、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鉴于汤莹、李文强、杨付领、李爱华等4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9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10、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34,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5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6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1年6月1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68.015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10、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应地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24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2月5日,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34,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50%,具体如下:

  ■

  注:1、上述表格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归属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80%;“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剩余归属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尚待回购注销的归属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0%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其中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激励对象,作为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满足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54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23.44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股权激励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500万元的担保总额度(含前期已审议但尚未到期的21,0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16%。其中包含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0万元担保额度。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023年4月27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泉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2023年度,公司预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500万元的担保总额度(含前期已审议但尚未到期的21,0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16%。其中为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0万元担保额度。本次担保总额度含前期已审议但尚未到期的21,000万元担保额度,前期已审议但尚未到期的担保额度仍有效。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以上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担保发生额,实际发生额在总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子公司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担保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在不超过上述担保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再逐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除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财务数据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或2022年1至12月经审计数据;

  2、以上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融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促进公司经营发展;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事项批准后,上市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72,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1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7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已有贷款、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保理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可将持有的自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为准。公司管理层将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金融机构,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

  此次授信额度有效期为本议案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二、审批程序及后续授权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具体的授信机构、筹资方式、使用额度等事项,办理融资事宜并签署与之相关的各项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65,725,368元减少至人民币565,536,368元。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65,725,368元减少至人民币565,536,368元。

  二、《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情况

  具体如下: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6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1年6月1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68.015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10、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应地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情况说明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鉴于汤莹、李文强、杨付领、李爱华等4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90万股。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8.90万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

  4、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444,150元,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

  注:1、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鉴于汤莹、李文强、杨付领、李爱华等4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9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以2.35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股权激励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7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报表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

  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已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审计工作,严格履行了双方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经双方协商,拟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0万元(含税),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含税)。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之签署相关协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2)成立日期:1987年12月成立(转制特殊普通合伙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七楼;

  (5)首席合伙人:王晖;

  (6)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37位,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6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7人;

  (7)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1,59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3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519万元。

  (8)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51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建筑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综合业等,审计收费共7,003万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为3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涉及人员5名,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罗炳勤先生,199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份。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涛先生,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2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丽敏女士,200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罗炳勤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涛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丽敏女士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罗炳勤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涛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丽敏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本期续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材料,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均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报表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执行情况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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