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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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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公告编号:2023-023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60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923,509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47.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5,889,737.1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527,958.8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4,361,778.32元。2023年4月18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509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依新智能”)、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依智造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依智造”)、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 “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德国新能源汽车测试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巧巧、阮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依新智能、华依智造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驾驶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高性能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组合惯导研发及生产项目/氢能源燃料电池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巧巧、阮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由72,844,774股增加至84,768,283股,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从42.80%减少到36.78%,持股比例减少6.0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申洪淳股份比例从6.99%减少到6.0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锋股份比例从5.05%减少到4.34%。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励寅基本情况

  ■

  2、黄大庆基本情况

  ■

  3、秦立罡基本情况

  ■

  4、申洪淳基本情况

  ■

  5、王锋基本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发行新增11,923,509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1,923,5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2,844,774股增加至84,768,28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42.8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申洪淳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6.9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锋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5.05%;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36.78%;股东申洪淳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6.01%;股东王锋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4.34%。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情况。

  2、本公告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部分股东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的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在上证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依科技

  股票代码:68807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励寅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领袖之都西区13号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051366

  信息披露义务人(2):黄大庆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领袖之都西区13号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051366

  信息披露义务人(3):秦立罡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领袖之都西区13号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051366

  ? 股份变动性质: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导致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合计最终持股比例减少超过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第一节释义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9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10

  第八节备查文件 13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励寅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与黄大庆先生、秦立罡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11,923,509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后,公司增加11,923,5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2,844,774股增加至84,768,28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数并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42.81%。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36.78%。

  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发行新增11,923,509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1,923,5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2,844,774股增加至84,768,28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励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大庆、秦立罡没有买卖华依科技股票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1)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励寅(签字):

  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2)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黄大庆(签字):

  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3)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秦立罡(签字):

  签署日期: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励寅(签字):

  签署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2)黄大庆(签字):

  签署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3)秦立罡(签字):

  签署日期: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依科技

  股票代码:68807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锋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领袖之都西区13号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051366

  ? 股份变动性质: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导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降到5%以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不适用。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11,923,509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后,公司增加11,923,5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2,844,774股增加至84,768,28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数并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锋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5.05%。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锋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4.34%。

  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发行新增11,923,509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1,923,5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2,844,774股增加至84,768,28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锋存在买卖华依科技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

  注: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 17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锋出具的《关于集中竞价减持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函》,其于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因误操作,进行了一笔股票数量为 2,000股买入操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锋(签字):

  签署日期: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三、 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报告书

  四、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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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锋(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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