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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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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791.2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上诉期限内,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元,合计135,854,215.1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披露的《标准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73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4月21日逾期付款利息7,942,015.19元,合计人民币135,854,215.19元;

  2、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27,91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7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726,071.00元,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上诉期限内,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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