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23-018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议案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之前未采取累计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后的《关于撤销<关于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暨重新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12日发出通知,(详见2023年4月1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5:00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军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110,911股,占公司总股本816,794,335股的30.131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5,84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9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1%。
3、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关于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暨重新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晓宇
同意股份数:245,851,411股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娜
同意股份数:245,892,0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晓宇
同意股份数:22,891,219股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娜
同意股份数:22,931,82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5,85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46%,反对259,100股,弃权40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891,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1%;反对259,100股,弃权4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金高峰、张子琳两位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1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4月12日,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明确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1)2023年4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年4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6,110,91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3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5,848,81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9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2,1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撤销〈关于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暨重新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撤销〈关于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暨重新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金高峰
负责人:经办律师:
傅东辉张子琳
年月日
《公司章程》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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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