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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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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专项小组,对本次合同诈骗事件的全部流程进行梳理,本次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开拓创新业务过程中未能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在“平台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开展初期虽然存在出行受阻而未能审慎核查“平台贸易”业务背景的情形下签署了相关协议的客观因素,但在合同交易量、交易额出现大幅度增长时,未能及时审慎核查相关贸易的真实性,包括未能审慎判断终端客户需求的合理性而未对终端客户进行核查;在不控制交易存货的情形下未能审慎核查“平台贸易”业务是否存在真实的实物流转;在“平台贸易”业务出现大额资金需求的情形下,未能审慎核查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和评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并就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进行审慎核查。
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定,从全面强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发,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和完善公司各类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二)聘请内外部风控专家进一步评估与培训,进一步提升风控管理能力,加大公司各级风险排摸及管控力度。
(三)强化公司内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承担内控相关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及权限设计的责任,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各子公司、事业部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事项的管控要求,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
(五)加强内部控制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经公司自查,公司暂未发现其他重大合同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
问题3.
根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55.28亿元,同比增长169.18%;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33.29亿元,同比增长1870.22%。上述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均为“平台贸易业务增加”。请说明上述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贸易业务影响情况,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上述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贸易业务影响情况
威孚国贸自2022年1月起开展“平台贸易”,原按照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基于公司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管理层认为该项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并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在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将“平台贸易”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截至2022年末,相关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的影响已消除。
(二)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
公安机关已就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被合同诈骗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处于案件侦查阶段,案件结果未来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结合“平台贸易”业务的背景、交易链条、销售及采购合同签订、定价方式、交易过程、实物流转等审慎分析并综合判断,该项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金额为274,149.91万元,针对该项其他应收款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64,406.83万元,计提比例为59.97%。
公司做出该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金额判断的依据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的资金流入及资金流出情况。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的资金净流入金额为19,923.58万元。
2、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案件侦查进展呈现的信息
结合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案件侦查进展呈现的信息,公司对“平台贸易”业务资金净流出后续可收回金额做出了合理估计。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如下:
(1)获取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款项实际回收情况;(2)获取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估计逻辑和方法;(3)获取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可回收性作出重大判断的依据、来源;(4)实地走访有权部门,核实“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可回收性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审计程序。
经过上述审计程序,年审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依据充分,计提金额合理。
问题4.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
针对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鉴于目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等因素,我们暂时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案件所涉诈骗的更多细节,我们通过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经综合判断,认可威孚高科管理层针对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重新作出的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概率极大的结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威孚高科已根据会计处理结果对2022年度内前三个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了差错更正。
就“平台贸易”业务,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且不限于:(1)访谈管理层及威孚国贸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平台贸易”业务背景、运作模式、合同签订方式、定价方式、交易及结算过程等,判断“平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2)评估与测试“平台贸易”业务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3)获取购销合同台账,对购销合同进行检查,对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内容、交易对手、合同价格、交货方式等关键条款进行核查,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定价方式、及访谈记录,进一步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4)获取或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人员规模、电话号码等信息,判断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自身规模是否与交易规模相匹配,核查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疑似关联关系,评价存在关联关系的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同时存在于交易链条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5)获取“平台贸易”业务所涉及的明细账、会计凭证等,检查会计处理相关的原始凭证,包括且不限于购销合同(订单、框架协议)、发票、物流单据、款项收付银行单据,并就物流单据询问相关人员,核查其来源及获取方式,进一步判断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真实的实物流转;(6)向“客户”和“供应商”发函,就“交易金额”、“结算余额”向“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并对回函进行了检查,核查回函地址、印章、回函金额等信息,对存在疑虑的回函采取进一步核查程序;(7)走访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就威孚国贸与“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合同签订、交易方式、货物物流运转、资金结算流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进行访谈,就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向“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实,就“客户”及“供应商”回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实地观察“客户”及“供应商”的经营场所,进一步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商业逻辑;(8)结合审计过程获取的资料,评价管理层将该项业务认定不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逻辑的概率极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的合理性。
就“平台贸易”业务,我们获取的证据包括且不限于:(1)威孚国贸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2)执行威孚国贸与“平台贸易”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记录;(3)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的“平台贸易”业务相关的“客户”、“供应商”的信息资料;(4)“平台贸易”业务购销合同台账及核查记录;(5)威孚国贸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6) “平台贸易”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及执行“平台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所获取的相关记录:包括且不限于订单、发票、验收单据、物流单据、款项收付银行单据等;(7)向“客户”“供应商”的函证记录、回函及回函的真实性查验记录;(8)对“客户”“供应商”的访谈记录;(9)有权部门的访谈记录;(10)项目组、本所质控就相关事项的讨论纪要等。
二、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就威孚高科管理层针对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出的重大判断、依据该判断所进行的会计处理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未受到限制。但是,受制于独立审计的固有限制,我们无法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方法对威孚国贸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的最终去向、威孚国贸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的最终来源,以及资金是否形成闭环等方面做进一步核查,也无法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来核实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被合同诈骗的具体事实、手段和方法。
威孚高科202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于“平台贸易”业务基于正常贸易业务形成的会计处理已缺乏正常的商业实质支撑,威孚高科已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威孚高科存在故意财务造假、利润调节的情形。
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涉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直接客户A公司(因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需要,暂用A公司表示),本次核查发现与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的4家公司可能由A公司实质控制,该4家公司基于威孚高科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而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受A公司控制的4家公司余额归并至A公司名下列示。前述余额为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所支付的“采购款”与收到的“销货款”之间的差额。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将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而是作为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其列示为其他应收款。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年审会计师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进行了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座谈沟通,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走访了受理该刑事案件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年审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开展了有效的核查工作,公司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时得当,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后续加强内控管理、补足缺陷,聚焦主业发展,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追款,把损失和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问题5.
你公司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回复,尽快披露对你公司业绩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你公司年报是否存在无法按时编制和披露风险,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
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截至回函日,公司已按时完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目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题6.
你公司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股价受影响因素较多,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各种风险提示,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1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和原因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进行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国贸”)于2023年4月12日晚,收到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被告知:威孚国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因案件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威孚国贸部分应收类款项存在减值风险,导致威孚国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该案涉及应收款项2,741,499,131.95元,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644,068,327.93元。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644,068,327.93元将计入公司2022年度当期损益,预计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总额1,644,068,327.93元,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相关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1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以及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国贸”)自2022年1月起开展“平台贸易”,2022年前三季度,威孚国贸原按照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亦按照同样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披露。基于公司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管理层认为“平台贸易”不应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并对公司2022年度已披露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涉及的“平台贸易”业务数据进行更正,并据此对2022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以及第三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涉及的相关科目予以更正。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主要内容
公司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信息主要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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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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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并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了更正,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已于同日披露,详细情况请参考披露报告。
三、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影响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和净资产等相关数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23-01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15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票据池业务,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每笔发生额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应收票据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合作银行
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为国内资信较好的银行,具体合作银行根据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4、实施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5、实施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需要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及其他合理方式。具体形式及金额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具体确定及办理,但不得超过票据池业务额度。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在收取销售货款过程,存在大量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有价票证形式的客户回款,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票据收付存在期限、金额不匹配的情况;
1、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有价票证资产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票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2、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及子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可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业务模式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及子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及子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可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2、具体票据池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票据池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20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1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汽车及柴油发动机配套的燃油喷射系统、汽车后处理系统和进气系统等产品的专业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关联方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交易。2023年,公司预计与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博世公司”)、博世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动力总成”)、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环保”)、无锡威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孚精机”)、长春旭阳威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旭阳”)、乐卓博威液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卓博威”)等在采购货物、销售货物、出租经营场所等方面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公司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2023年公司的经营预期,公司预计2023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约为人民币661,065.00万元。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实际发生493,850.63万元。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王晓东、Kirsch Christoph、徐云峰、欧建斌、陈玉东、赵红、黄睿、俞小莉、邢敏、冯凯燕、潘兴高),参加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王晓东、Kirsch Christoph、徐云峰、欧建斌、陈玉东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德国博世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
说明:
除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外,因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涉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直接客户A公司(因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需要,暂用A公司表示),经核查发现与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的4家公司可能由A公司控制,该4家公司基于威孚高科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而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受A公司控制的4家公司余额归并至A公司名下列示。前述余额为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所支付的“采购款”与收到的“销货款”之间的差额,根据相关信息,该余额已被4家公司向其上游供应商(非威孚高科关联关系)支付采购款。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将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而是作为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其列示为其他应收款。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博世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PAUER THOMAS
注册资本:38,250万美元
住所:无锡新区新华路17号
经营范围:柴油燃油喷射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燃气/双燃料系统、燃料电池及其组件的开发、制造、应用和销售以及其它相关服务;汽油系统高压泵体的制造;以批发的方式在国内销售、进口及出口非自产的柴油燃油喷射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燃气/双燃料系统、燃料电池及其组件;柴油燃油喷射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燃气/双燃料系统及其组件的再制造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总资产1,884,755万元,净资产1,003,724万元,营业收入1,344,392万元,净利润305,944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博世动力总成是由德国博世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孚高科等发起设立的,目前德国博世公司及其子公司持股66%,威孚高科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34%。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博世动力总成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且其业务发展稳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谈赟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无锡市新区灵江路9号4号楼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环保催化剂;提供技术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环保咨询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国内贸易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总资产385,748万元,净资产169,609万元,营业收入498,337万元,净利润36,747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威孚环保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力达”)与华微纳米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盈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动”)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中威孚力达持股49%,“华纳”和“盈动”为行动一致人,合并持股51%。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威孚力达与威孚环保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威孚力达采购威孚环保的货物等,威孚环保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无锡威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浩军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02号
经营范围:燃油喷射系统产品、各类弹簧、橡塑制品、油泵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机械加工服务;减速机、五金产品、金属材料、农机配件、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液压系统设备的研发、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上述不含国家禁止、限制类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明经营);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房屋、场地的租赁及管理服务;技术咨询及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威孚精机的总资产80,164万元,净资产27,684万元,营业收入44,865万元,净利润8,785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威孚精机是由公司与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其中威孚高科持股20%,其他自然人持股80%。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威孚精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Bettina Holzwarth,Nora Kristin Klug
注册资本:120,000万欧元
住所:德国巴登符腾堡州Gerlingen-Schillerhoehe罗伯特-博世广场1号
经营范围:产品、技术、系统、解决方案和服务绩效的开发、制造和分销,特别是在移动、电气工程、电子、机械工程、机械学、金属和其他材料、医药、物流、通讯和信息技术,包括基于数据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领域。公司的目标是进一步履行基于地区和业务相关的服务。
2022年德国博世公司销售额达884亿欧元,息税前利润约达37亿欧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德国博世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其持有本公司股份14.16%。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德国博世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公司向其采购和销售货物不存在履约风险。
(五)长春旭阳威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许明哲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999号办公用房7楼701室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催化净化器封装产品、尿素箱集成的生产及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贸易件的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长春旭阳的总资产2,933万元,净资产2,830万元,营业收入29万元,净利润-214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长春旭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力达”)与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旭阳工业”)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中威孚力达持股34%,长春旭阳工业持股6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第三、四条对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长春旭阳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长春旭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六)乐卓博威液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LIU ZHEN
注册资本:44,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4599号1幢3层302室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软件开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乐卓博威的总资产11,000万元,净资产10,997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乐卓博威的实际控制人德国博世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乐卓博威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以上关联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并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关联交易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协议。其结算方式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及经营风险;
2、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影响,公司业务并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将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和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2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23年的经营预期,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等关联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1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和业务顺利开展,公司2023年度拟向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Weifu Holding ApS(以下简称“Weifu Holding”)、IRD Fuel Cells A/S(以下简称“IRD”)、Borit NV(以下简称“Borit”)、VHIT S.p.A. Società Unipersonale(以下简称“VHIT”)、无锡威孚智行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座椅”)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均为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外汇衍生品交易、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担保期限以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符合规定的被担保方之间进行调剂分配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Weifu Holding ApS
1、成立日期:2019年3月20日
2、注册地点:Emil Neckelmanns Vej 15A Fraugde
3、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4、注册资本:86,380,000.00 DKK
5、经营范围:海外并购、拓展国际化业务、海外的投融资及境内外贸易协同的平台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
7、关联关系: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165,464万元,负债总额53,550万元,净资产111,914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302万元,利润总额2,454万元,净利润2,361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164,875万元,负债总额49,019万元,净资产115,855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8,602万元,利润总额-1,405万元,净利润-1,331万元。
9、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IRD Fuel Cells A/S
1、成立日期:1990年8月1日
2、注册地点:Emil Neckelmanns Vej 15A Fraugde,Denmark
3、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4、注册资本:101,080,000.00 DKK
5、经营范围:燃料电池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Weifu Holding ApS持有100%股权
7、关联关系: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30,456万元,负债总额10,292万元,净资产20,164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061万元,利润总额-1,594万元,净利润-2,030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30,291万元,负债总额10,841万元,净资产19,451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219万元,利润总额-922万元,净利润-922万元。
9、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Borit NV
1、成立日期:2010年2月26日
2、注册地点:Lammerdries 18 box E, B-2440 Geel, Belgium
3、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4、注册资本:10,353,160.09 EUR
5、经营范围:燃料电池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Weifu Holding ApS持有100%股权
7、关联关系: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1,692万元,负债总额10,655万元,净资产11,036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05万元,利润总额-380万元,净利润-380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19,947万元,负债总额7,759万元,净资产12,188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753万元,利润总额-62万元,净利润-62万元。
9、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VHIT S.p.A. Società Unipersonale
1、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9日
2、注册地点:Strada Vicinale delle Sabbione, 5 -26010 OFFANENGO (Cremona) -Italia
3、法定代表人:LA FORGIA CORRADO FELICE
4、注册资本:5,000,000.00 EUR
5、经营范围:机动车辆其他零件和附件的制造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Weifu Holding ApS持有100%股权
7、关联关系: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76,202万元,负债总额59,269万元,净资产16,933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9,620万元,利润总额-10,887万元,净利润-11,032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74,422万元,负债总额40,192万元,净资产34,231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5,631万元,利润总额-128万元,净利润-128万元。
9、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无锡威孚智行座椅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0年7月2日
2、注册地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欣惠路559号
3、法定代表人:刘进军
4、注册资本:100,000,000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4.81%)持股比例66%,启琼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
7、关联关系: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8、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7,894.86万元,负债总额2,107.72万元,净资产5,787.14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9.79万元,利润总额-1,653.51万元,净利润-1,660.56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8,021.15万元,负债总额2,246.42万元,净资产5,774.72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97.93万元,利润总额-529.24万元,净利润-516.12万元。
9、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有关各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具体协议条款公司将与银行或相关方协商确定,实际提供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条款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对于控股子公司,公司按持股比例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子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公司财务风险,并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促使下属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目前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行业前景乐观,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06%;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包括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为85,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0%。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1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投资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拟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的目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用于投资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金额:2023年预计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投资方式: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产品等。投资委托理财的产品可进行中短期配置,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公司与提供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
4、委托理财授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员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办理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产品形式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与购买理财产品相关的所有事宜和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
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风险控制
公司已制定了《资金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权限、审核流程、报告制度、受托方选择、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截至2023年3月,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为人民币31.3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72%。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用于投资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建立的《资金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此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23-01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同意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审计费用。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含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为人民币218万元(含税)。聘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有效决议之日止。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成立于1982年,是全国首批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9月18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公证天业首席合伙人为张彩斌先生,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公证天业合伙人数量4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0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21人。
公证天业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2,825.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599.0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369.97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63家,审计收费总额6,350万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形。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情况:项目合伙人顾梽近三年签署了威孚高科、爱丽家居、亚星锚链等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倩倩近三年签署了威孚高科、航亚科技年度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德明,近三年复核了威孚高科、华宏科技、红豆股份等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定。
单位:万元
■
三、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证天业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公证天业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会议,提议拟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可,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5、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20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将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593,500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55%,回购价格为12.38元/股。
2、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08,173,293股减少至1,002,579,793股。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2020〕5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6、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0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01名激励对象授予19,5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8元/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1,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90名,共持有限制性股票19,249,000股。
11、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2023年2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68名,共持有限制性股票11,187,000股。
13、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1、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2、2022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绝对额不低于8.92亿元;3、2022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前述解除锁定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对应批次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2年自营利润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将对56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9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5.48元/股调整至12.38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38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69,247,530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且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则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5,593,5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5,593,500股。公司总股份将由1,008,173,293股变更为1,002,579,793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2,579,793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21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注册资本变更
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568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593,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08,173,293股减至1,002,579,793股,注册资本将由1,008,173,293元减至1,002,579,793元。
二、 公司章程修订
鉴于以上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上述事项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3-02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达成2022年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原激励对象对应批次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9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5,593,500股,公司股本将由1,008,173,293股减少至1,002,579,793股,注册资本由1,008,173,293元人民币减少至1,002,579,793元人民币。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3年4月28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请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3年4月28日起45天内,每日8:30-17:00
3、联系人:徐 看
4、联系电话:0510-80505999
5、传 真:0510-80505199
6、电子邮箱:Web@weifu.com.cn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