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公司未来拟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择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芦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其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十五)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十六)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经营发展需要,拟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提供相关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正式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十七)审议《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确定2023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芦伟先生,1969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曾任公司供运处处长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年5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
3.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将会作为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提案编码
1.公司已对提案进行编码,详见表一;
2.本次股东大会已经针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 100;
3.除总议案以外,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按 1.00、2.00 的格式顺序且不重复地排列;
4.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不含需逐项表决的议案,不含需分类表决的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征集事项。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于股权登记日下午股票交易收市时持有“新乡化纤”股票的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采用传真、邮件或信函方式亦可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2.登记时间
2023年5月22日9:00-15:00。
3.登记地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南侧;
(2)电话号码:0373-3978966;
(3)传真号码:0373-3911359;
(4)电子邮箱:000949@bailu.cn;
(5)联系人:童心;
(6)会议时间为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通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49”,投票简称为“新纤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自行复印有效)
委托人名称: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3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30在公司办公楼116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实有监事3人,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人数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3人(其中:委托出席的监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0人)。
(三)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学新先生主持。
(四)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本次会议通知已于10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4,612,409.55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889,347,458.43元,减支付 2021年度普通股股利146,672,777.80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1,308,062,271.08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2020—2022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六)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七)审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公司未来拟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择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八)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经营发展需要,拟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提供相关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正式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4,612,409.55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889,347,458.43元,减支付 2021年度普通股股利146,672,777.80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1,308,062,271.08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鉴于公司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数,从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2020—2022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所述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 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二)本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根据解释第16号的有关要求,公司须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我公司提前至2022年度执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公司目前不涉及相关业务。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针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产生的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对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对租赁交易产生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项目及金额见下表:
单位:万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35万元。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事务所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事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4026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1年度业务收入18.63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7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258.71亿元,收费总额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7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美玲女士,于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杜卫先生,于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肖献敏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项目质量复核服务。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本期年报审计拟收费35万元,与上期收费一致,本期内控审计拟收费8万元,与上期收费一致。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已对大信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议案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该所自聘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保持独立性,并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履行充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2、投资金额:期间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风险可控,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一、委托理财概述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股东收益最大化,公司未来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的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2、上述投资品种不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品种,也不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股东收益最大化,并且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提高闲置自有资金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相关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的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该额度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9.07% 。
3、投资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产品品种要求安全性高,且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上述投资品种不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品种,也不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4、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限为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5、委托理财的授权管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1)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未来择机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事项,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公告 编号:2023-04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鹭”)开展正常业务提供相关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因新疆天鹭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签订相关《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新疆天鹭拟与该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固定资产类贷款)下形成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30,0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本次担保前后公司对被担保方(新疆天鹭)不存在担保余额预计。
公司为另一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白鹭”)存在担保额度预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被担保方(新疆白鹭)的担保余额为4,1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9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新疆天鹭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张家启,注册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达坂山工业园,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经营范围:纤维素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棉浆粕的制造与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产权及控制关系:新疆天鹭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关键管理和财务等人员均由公司委派。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疆天鹭的总资产49,556,633.70元,负债总额21,996.05元,净资产49,534,637.65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458,267.93元,净利润-457,413.74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新疆天鹭的总资产64,155,738.06元,负债总额76,398.45元,净资产64,079,339.61元,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466,093.95元,净利润-463,246.65元。(未经审计)
4、新疆天鹭资信情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担保金额: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子公司开展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况正常,其关键管理和财务等人员均由公司委派,风险可控,获得该担保将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被担保方未来有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即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6,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度(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5%。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文稿;
3、新疆天鹭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文稿。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0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2年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0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至17:00时在“新乡化纤IR”小程序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新乡化纤IR”微信小程序参与互动交流。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新乡化纤IR”;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新乡化纤IR”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公司出席本次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邵长金先生、总经理季玉栋先生、独立董事武龙先生、财务负责人冯丽萍女士、董事会秘书付玉霞女士、证券事务代表童心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提问方式即为上述“参与方式一”、“参与方式二”),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问通道自本日起开放。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4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和规模、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3—2025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2023—202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全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目前主营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和氨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了抓住行业发展契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公司未来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开发,以满足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为了确保公司能够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为股东提供回报,同时也为了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现金分红权益,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