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5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二)登记地点: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公司不接受股东电话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玲、张潮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传 真:0511-88052608
电子邮箱:dingshengxincai@dingshengxincai.com
邮 编:212141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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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6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宗永进先生因退休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7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退休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赵俊先生(候选人简历附后)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将从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上述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俊先生,1980年0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今,历任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部部长、生产部部长、生产副总监、运营总监等职务。
赵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3%,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解释15号文件,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16号文件,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相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2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23.768万股。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胜新材”)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318.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311人。
6、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8人。
8、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3月23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解除限售数量:123.768万股,占总股本的0.25%。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总股本数据采用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的股本结构。
2、解除限售人数:302人
3、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
四、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时,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9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胜新材”)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318.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311人。
6、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8人。
8、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因9名激励对象在未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前离职,公司拟对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6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在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离职,公司拟对其第二个及第三个限售期对应的6.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4万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9,770,66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7,954,133.00元。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25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派息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8.47-0.20=18.27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281.358万元。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54,000股,公司总股本由490,460,796股减少至490,306,79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表中变动前数量及变动后数量均采用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的股本结构。具体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后续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6、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7、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8、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9、《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3年4月27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胜新材”)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分别按照首次授予部分18.27元/股(调整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00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490,460,796股(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该总股本为截至2023年4月4日的数据)变更为490,306,795股,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490,460,796元减少为人民币490,306,796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3年4月28日起45天内(工作日的8:00-11:30;12:0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李玲、张潮
4、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5、传真号码:0511-88052608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相关文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胜新材”)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318.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311人。
6、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8人。
8、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9,770,66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7,954,133.00元。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25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派息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8.47-0.20=18.2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8.13-0.20=17.93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25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0、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1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1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1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理财授权金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签署额度内,该15亿元理财额度可由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同循环使用。
●理财授权期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为了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股东利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宜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性投资,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财务性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理财性投资,在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资金可由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同循环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品种应当为保本型或中低风险、中短期的理财产品。
4、授权期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具体实施: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拟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
1、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处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中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是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通过进行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讨论并总结了2022年度全年的工作情况,形成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公司董事长王诚先生报告的《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岳修峰、王建明、徐文学分别就2022年度工作情况做了总结,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2年12月3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27,951,479.58元。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因股权激励事项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公司总股本490,460,79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1,796,284.5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53%。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不送红股。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公司总股本490,460,79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882,829,432.80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出具的《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意公司编制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融资业务授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融资业务授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诚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逐年增长以及外债业务需求的增加,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所带来潜在风险。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2023年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27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其中,与公司海外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12亿美元,且不超过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与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15亿美元,且不超过公司实际使用外债额度。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在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保证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业务期间为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主要通过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来进行期货交易。根据公司现有生产规模及未来一年新建项目投产后铝加工业务的产销量计划结合风险分析,本次公司进行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或铝锭套期保值数量50万吨以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2年,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担任审计机构。天健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执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拟继续聘请天健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相关审计费用以2022年审计费用为基础,授权董事长谈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拟维持2022年度的政策执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方案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54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共计125,400.00万元,期限6年。自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累计有人民币10,339,00.00元鼎胜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690,131股。根据本次“鼎胜转债”转股结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690,131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89,770,665元变更为人民币490,460,796元;公司股份增加690,131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89,770,665股变更为490,460,796股。并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修订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1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47元/股调整为18.2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13元/股调整为17.9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诚、陈魏新、樊玉庆、段云芳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董事会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届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30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768万股。其中,激励对象叶红能因其身故,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六点,其获授的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诚、樊玉庆、段云芳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起草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起草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补选赵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2年12月3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27,951,479.58元。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因股权激励事项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公司总股本490,460,79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1,796,284.5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53%。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不送红股。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公司总股本490,460,79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882,829,432.80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出具的《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意公司编制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融资业务授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借款授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用于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27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其中,与公司海外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12亿美元,且不超过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与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15亿美元,且不超过公司实际使用外债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在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保证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业务期间为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主要通过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来进行期货交易。根据公司现有生产规模及未来一年新建项目投产后铝加工业务的产销量计划结合风险分析,本次公司进行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或铝锭套期保值数量50万吨以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2年,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担任审计机构。天健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执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拟继续聘请天健为公司 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相关审计费用以 2022年审计费用为基础,授权董事长谈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拟维持2022年度的政策执行,具体如下:公司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事事津贴。公司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方案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起草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起草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3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鼎胜新材”)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4元,共计募集资金88,01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0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5,188.68万元,税款311.32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82,51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9.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11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98号)。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始股东优先配售及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发售相结合方式,公开发行1,254.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125,4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52.4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709.81万元,税款42.59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124,647.60万元,已由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债券发行登记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验资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均不含税)231.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4,459.0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82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万元
■
2、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针对2018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4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针对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年产6万吨铝合金车身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18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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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公司已终止实施“年产6万吨铝合金车身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到“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因此公司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2050175863609188888)用于“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571902025910203不再使用,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销户工作。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资资金人民币8,319.34万元,实际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7,608.18万元。
1、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本期募集资金的进度情况说明
公司“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因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池箔需求规模逐步扩大,公司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持续加快低附加值产线转产生产动力电池铝箔,因此公司一分厂产能利用率持续饱和,为了避免“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的大规模实施对于订单交货期的影响,公司主动延缓了上述的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公司2022年10月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延长该等项目的建设期至2024年12月。
3、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说明
经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电极用铝合金箔项目”实施地点由不动产权证为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45383号地块变更为同一厂区的不动产权证分别为苏2022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1857号、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7024号和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7069号等地块。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流资金等事项,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后使用,按期及时规范,并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2022年9月1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9,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将上述资金9,0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提前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合计3,230.00万元,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5,770.00万元。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2022年4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9,9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和2022年4月12日将5,000.00万元和24,9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经2022年6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8,5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将上述资金8,5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经2022年7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4,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将上述资金4,0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经2022年8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将上述资金50,0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经2022年9月1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4,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将上述资金4,0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经2022年1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1,5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将上述资金11,5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提前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合计29,485.00万元,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78,415.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形。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电极用铝合金箔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已经投资完毕,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835.81万元(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4.79%,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3。
(二)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1. 变更原因
“年产6万吨铝合金车身板产业化建设项目”主要目标客户为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21年商用车生产量为467.4万辆,同比下降超过10%,商用车市场整体景气度下降为本项目的实施和产能的消化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将该项目进行变更。
公司作为行业内较早进入电池箔生产领域的企业,与众多锂电池重点企业均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随着下游客户纷纷扩增锂电池产能,公司现有电池箔生产能力已不能满足客户未来发展的需求。“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实施后,公司电池箔产能将大幅提升,从而能更好的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2. 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年产6万吨铝合金车身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该等议案后续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的“鼎胜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公告。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鼎胜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鼎胜新材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2月31日,鼎胜新材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34号)的核准,公司于2018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0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公开发行了1,25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融资后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其它内容及相关附件。
附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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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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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不送红股。因股权激励事项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6个月内无持股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日起未来3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6个月计划减持公司股票。具体为董事樊玉庆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7,500股;董事段云芳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7,500股;董事陈魏新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82,825股;监事董清良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37,500股;财务总监楼清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3,750股。
●本次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22年12月3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27,951,479.58元。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因股权激励事项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公司总股本490,460,79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1,796,284.5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53%。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不送红股。截至2023年4月4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公司总股本490,460,79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882,829,432.80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提议
(一)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集团”)于2023年4月11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上述高送转预案的提议。
(二)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预案,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鉴于鼎胜新材当前业绩持续增长,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持续向好,2022年末鼎胜新材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较为充足,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特向鼎胜新材提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
公司控股股东鼎胜集团承诺: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时投同意票。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余额为2,488,391,017.03元,母公司报表的资本公积余额为2,524,665,276.19元,公司资本公积金充足,具备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的实施条件。公司近两年主营业务持续增长,且复合增长率达到859.89%,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每股收益仍在1元以上,不会对每股收益造成过度稀释。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近3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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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通过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的预案,与公司业务经营的增长情况匹配,通过股本规模的有效扩大,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更好把握行业与市场的发展机遇,推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公司股票流动性,提升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
3、公司不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6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后6个月存在减持计划。具体为董事樊玉庆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7,500股;董事段云芳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7,500股;董事陈魏新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82,825股;监事董清良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37,500股;财务总监楼清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3,750股。
因此,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高送转方案关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每股收益、相关股东减持等相关要求,具备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高送转方案关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每股收益、相关股东减持等相关要求,具备进行高送转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同意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持股变化
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6个月内无持股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日起未来3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6个月计划减持公司股票。具体为董事樊玉庆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7,500股;董事段云芳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7,500股;董事陈魏新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82,825股;监事董清良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37,500股;财务总监楼清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其上年末持股数的25%,即不超过3,750股。同时,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时投同意票。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议案前后的6个月,公司不存在限售股解禁及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
(二)本次高送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高送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三)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