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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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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代表人:杨龙

  5、注册资本:13,546.18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售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八十七)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3、注册地址:东台市谢家湾

  4、法定代表人:杨龙

  5、注册资本:6,635.35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热电联产并销售本公司自产电力、蒸汽、热水、冷冻水、煤粉灰,煤炭批发,电力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八十八)东台协鑫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台协鑫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中玻西侧(东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营性用房内)

  4、法定代表人:刘斐

  5、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八十九)阜宁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阜宁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阜宁澳洋工业园纬一路88号

  4、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5、注册资本:5,76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活垃圾及无毒无害工业垃圾焚烧发电、蒸汽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墙体材料生产、销售,金属废料加工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秀山东路1899号

  4、法定代表人:刘斐

  5、注册资本:6,615.51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热电及其附属产品;售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一)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友谊西路

  4、法定代表人:杨龙

  5、注册资本:12,196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电力、蒸汽及附属产品生产、销售;电力技术服务;售电业务;煤炭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二)扬州港口污泥发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扬州港口污泥发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扬州经济开发区港口工业园

  4、法定代表人:刘斐

  5、注册资本:11,62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售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三)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高新区兴科路128号

  4、法定代表人:刘斐

  5、注册资本:30,2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经营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四)江苏协鑫售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协鑫售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6幢

  4、法定代表人:牛曙斌

  5、注册资本:20,1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五)湖州协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湖州协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亭子桥路与运河路交叉口往东南约60米

  4、法定代表人:武立军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六)佛冈协鑫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佛冈协鑫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佛冈县汤塘镇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佛冈汤塘B区办公室201室

  4、法定代表人:刘斐

  5、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电力、热力、冷能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七)平舆县协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平舆县协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小区2号楼2单元14层西户

  4、法定代表人:曹许昌

  5、注册资本:3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八)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古塘村688号

  4、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九十九)南京宁高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京宁高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4、法定代表人:钟文俊

  5、注册资本:22,000万元

  6、经营范围:燃气发电、供热、供冷;分布式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电力供应;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售电业务;销售电气机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一百)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高州市金山工业园四路西侧

  4、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5、注册资本:人民币15,700万元

  6、经营范围:燃气分布式发电、供热、供冷;非食用冰生产;非食用冰销售;燃气经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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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零一)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3、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殷巷前庄路888号

  4、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5、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

  6、经营范围:燃气发电、供热、供冷;分布式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电力供应;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售电业务;销售电气机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一百零二)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妙智村

  4、法定代表人:杨龙

  5、注册资本:1,660万美元

  6、经营范围: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四、年度预计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上述被担保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同时,公司可通过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五、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目的和风险评估

  1、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下属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开展,根据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需加大融资能力,通过提供担保,解决下属公司经营中对资金的需求问题,有利于下属公司保持必要的周转资金,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能直接或间接分享下属公司的经营成果。

  2、本次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故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3、本次担保对象为合营或联营企业的,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

  六、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长远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82.55亿元人民币。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下属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协鑫能科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协鑫能科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179.56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3.7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120.39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6.49%。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包括本次预计额度)为282.55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3.4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261.95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3.47%。

  前款对外担保总额度,包括本次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金额282.5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有效期即将在2023年5月6日到期的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251.53亿元人民币。本次对外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3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现就公司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2023年度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内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和期限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其他相关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规定。

  4、资金来源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在具体投资操作时应对公司资金收支进行合理测算和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5、决议有效期

  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6、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上述投资理财。

  7、审议程序

  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所需,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适度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相关审核及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计划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效期内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上述投资理财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协鑫能科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协鑫能科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大华会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会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议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 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马建萍,1997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连隆棣,2016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5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2022年度)审计费用19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系按照本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2021年度)审计费用168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22万元。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79,827,932.08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924,967,663.66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09,014,582.63元,减去 2022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92,496,766.37 元,减去 2022 年对股东的分配324,664,922.80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1,090,799,590.02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916,820,557.12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22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16,820,557.12元。

  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制订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本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683,666股后的股本1,614,640,9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06,781,780.12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注: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本8,683,666股,按当前公司总股本1,623,324,614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1,614,640,948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306,781,780.12元(含税),占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5.13%。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文件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且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的匹配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前提下提出的,兼顾了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公司经营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二、审批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文件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概述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人的交易总额为62,780万元,其中向关联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4,780万元,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500万元,向关联人承租房屋等关联交易金额为4,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4)。

  2、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在上述预计额度的基础上,本次拟增加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30,720万元,交易类别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作为承租方的关联交易;拟增加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江苏协鑫产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发展”)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750万元,交易类别为关联租赁-作为承租方。其他类型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仍以前次预计的额度为准。

  加上本次增加的预计额度,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总计为94,250万元。

  3、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胡晓艳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2023年度与协鑫集成、协鑫发展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人基本情况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桦

  注册资本:585,575.5667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以上财务数据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列示,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江苏协鑫产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

  经营范围:城市综合开发咨询;房地产项目策划;城镇规划设计;能源系统设计;建筑工程管理;能源技术咨询;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园林景观建设、电力工程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商业设施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能源系统施工、新能源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服务;品牌与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数据信息服务;新能源设备研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以上2021年财务数据及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说明:

  上表关联人与公司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控制的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依法存续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各关联方将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执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增加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与各关联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范围,能充分利用各方拥有的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与合作共赢,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胡晓艳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鑫能科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协鑫能科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2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51.53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银行授信中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45.13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23.04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22.09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5,000.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新疆协鑫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协鑫”)使用。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本次被调整对象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3年3月7日,公司与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热电”)与鑫源租赁签署了《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与嘉兴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向鑫源租赁申请的本金为8,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期间鑫源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协鑫智慧能源和兰溪热电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

  2、2023年3月27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扬州港口污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港电”)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扬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该债务由江苏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建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2023年3月27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扬州港电、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江苏华建担保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就江苏华建担保在2023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为扬州港电提供上述保证担保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2023年3月29日及2023年4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协鑫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11,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30日至2032年3月30日期间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基于固定资产贷款主合同对新疆协鑫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人民币。

  4、2023年4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融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北协鑫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协鑫”)与中电投融和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与湖北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黄冈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协鑫”)向中电投融和申请的本金为733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2日至2031年4月12日期间中电投融和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黄冈协鑫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时间和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1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本公司按照解释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解释15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

  本公司对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本报告期未发生与解释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的交易,执行该解释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解释16号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3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协鑫能科”)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联席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79,827,932.08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924,967,663.66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09,014,582.63元,减去 2022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92,496,766.37 元,减去 2022 年对股东的分配324,664,922.80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1,090,799,590.02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916,820,557.12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22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16,820,557.12元。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本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683,666股后的股本1,614,640,9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06,781,780.12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文件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后,并出了鉴证报告。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专项审核后,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8、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长远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82.55亿元人民币。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计划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效期内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上述投资理财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核查意见》。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加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与各关联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范围,能充分利用各方拥有的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与合作共赢,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胡晓艳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3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8日(周四)14:00起

  ?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周四)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周四)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周四)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至2023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周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

  (二)有关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议案2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3、议案6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5月17日(周三)9:30-11:30,13:00-15:00;

  2、登记方式: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进行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3)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3年5月17日(周三)15:00前送达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相关股票的投票权应由登记在册的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后行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本人如需参加股东大会,应作为受托人由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委托参加。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信函: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直接送达登记地址,并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5000)。

  ?联系人:陈银凤

  ?联系电话:0512-68536762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15”,投票简称为“协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周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3年5月18日(周四)召开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出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现登记参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3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与会监事同意董事会提议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本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683,666股后的股本1,614,640,9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06,781,780.12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2、本年度(2022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411,349,424.32元,均为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29,247,378.00元;于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11,349,424.32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411,349,424.32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320,902,950.20元(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9,431,476.72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9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2年3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和2022年10月,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2022年11月,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荐人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根据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前次募集资金总额存在27,955,000.00元的差异系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扣除的承销及保荐费。

  (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9,439,336.93元,已扣除手续费7,860.21元。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表1《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65,151,934.59元,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47,726,455.18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通知存款存放募集资金取得定期收益1,894,461.39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以通知存款存放募集资金取得定期收益2,908,401.20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表1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汇总,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并未发生变化。

  注2:公司于2022年度以自有资金垫付募集资金项目支出4,816.60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为3,581.44万元,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1,235.16万元。截至期末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累计投入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金额为24,907.58万元,投资进度为10.41%;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金额为8,143.96万元,投资进度为40.72%;总体投资进度为39.23%。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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