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正常。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下列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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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存储的金额为20,506,095.76元,系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已减手续费),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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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正常。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下列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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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用账户存储的金额为1,079,116,087.00元,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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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正常。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存储的金额为1,182,081,536.97元,系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已减手续费),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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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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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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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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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公司拟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1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2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1年无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王婷,200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王婷200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婷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柴婧,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柴婧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柴婧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吴旭初,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吴旭初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吴旭初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9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本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年限为14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公司拟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1年。中兴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其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对本次变更事宜均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一致认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1年。审计委员会就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
(二)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因此,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养,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6、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等文件。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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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整合资源配置,优化管理流程,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实现公司高效运营并降低管理成本,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对公司现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设置3个事业部:饲料事业部、养猪生产事业部、屠宰事业部;
2、设置职能平台,包含8个部门:战略信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政务部、融资部、供应链管理部、法务部、证券部,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达成经营目标。
除上述主要调整外,公司也基于内部管理需要对其他部门设置进行了整合或调整。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细化等相关事宜。
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如下:
@
本次组织架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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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的议案》。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自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一)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在获准发行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构成、各期限品种的规模和还本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五)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六)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务、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八)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公司将制定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九)上市场所
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批文到期日之间有效。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方案为准。
三、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参照市场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不是对外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及上述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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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就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公告如下:
五、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5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550万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315,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28,685,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验资报告》。
(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三十二次、三十三次、四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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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乐安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乐安二场”。
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乐安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乐安二场”。经过公司相关部门考察,以上场区符合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已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确认,同时已取得环评批复,符合开工建设的条件。
(二)新增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及影响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增加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新增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部分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情况,中信证券对牧原股份本次部分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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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
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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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饲料原料等购销合同给予不超过110.63亿元的担保。为促进下属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拟增加采购担保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与厦门国贸农林有限公司、大连象屿农产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于授权期限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所签订的饲料原料等购销合同给予不超过14亿元的担保,在额度内可滚动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
二、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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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刘发展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灌罗路东侧
6、成立时间:2017年7月21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粮食收购;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贸易经纪;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牧原粮贸总资产4,450,816.11万元,负债总额4,419,005.24万元,净资产31,810.87万元。2022年度,牧原粮贸实现营业收入3,898,064.29万元,净利润107.55万元。(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牧原粮贸总资产4,804,665.21万元,负债总额4,774,235.77万元,净资产30,429.44万元。2023年1-3月,牧原粮贸实现营业收入628,455.69万元,净利润-1,539.44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9、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名称:厦门国贸农林有限公司、大连象屿农产有限公司等供应商
2、担保方(保证方)名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4、担保总金额: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5、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具体供应商及担保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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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下属子公司运营正常,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总额累计为人民币16.42亿元(含本次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14亿元,其余担保额度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9%。原料采购货款担保总额中未偿还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2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34%。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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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21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22年2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2年3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59,685,191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0.52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5,577人。
7、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7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164,818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22年6月9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5,322,085,1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802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5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30.27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鉴于299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其中15人同时持有2019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从公司离职、岗位调整、退出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29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2,563,074股。公司董事会同意修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1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其中3名同时持有2019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3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66,40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8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等原因,退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89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30,981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7,614,356 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15,603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等原因,退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4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6,287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44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等原因,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共计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合计回购限制性股票186,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4%。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272元/股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上述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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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次变更前股本为2023年4月26日总股本。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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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需要,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100万美元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瑞谷国际农产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登记注册结果为准),从事原材料采购业务。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拟定公司名称:瑞谷国际农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东
拟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拟定注册地址:新加坡
拟定经营范围:农产品贸易、饲料原料贸易、饲料添加剂贸易、其他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该子公司100%股权
上述信息以最终备案及核准登记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作为海外平台开展粮食贸易业务,有利于利用全球粮源、商情信息、金融工具等优势,开拓进口渠道,打造低成本优势粮源平台,降低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新加坡子公司,有利于搭建公司海外采购平台,开拓进口渠道,降低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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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注销事项概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湖北牧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湖北牧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信检测”),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宜。
本次注销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牧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BMQT5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韩有胜
注册资本:1,000万
成立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注册地址:钟祥市旧口镇大王庙村10幢1层11幢1层12幢1层
经营范围:饲料检测、环境检测、土壤检测、药品检测、化肥检验服务,兽医技术咨询与服务,畜禽疫病防治,动物诊疗,兽药、饲料批发兼零售及网上销售,政策许可的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子公司100%股权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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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23年1-3月/2023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三、 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全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注销全资子公司湖北牧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注销完成后,牧信检测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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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 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0日
(六)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八)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等。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有关内容请参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上6-21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议案11-2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5月11日8:00-2023年5月12日17:00,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3)参会股东可通过牧原股份股东大会报名系统、传真方式登记,参会股东请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可选择通过以下网址登录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牧原股份股东大会报名系统:
https://eseb.cn/13N8yPnSOXe
@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人请携带身份证明及上述登记资料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曹芳
电话:0377-65239559
传真:0377-66100053
邮编:473000
电子邮箱:myzqb@muyuanfoods.com
2、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6、《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714”。
2、投票简称:“牧原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至2023年5月18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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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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