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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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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股东: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张晓淑、胡瑞佳

  (1)投资方式和款项用途

  塞力医疗向目标公司提供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贷款(“投资款”或“借款”)。投资金额:人民币5,400万元,本次投资完成后,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债转股触发事件且投资人选择将借款全部转为目标公司股权后,投资人将持有目标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的30%。本次投资融资金额将全部用于租赁用于种植工业大麻的土地、购买固定资产及补充运营资金。

  (2)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a.目标公司股东应于2019年4月3日之前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到位。

  b.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担保行为。

  c.本协议签署后至所有债转股完成前,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发生涉及股权关系的需承担败诉结果的诉讼,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和公司不得发生涉及本协议约定的专有技术或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知识产权的需承担败诉结果的争议。

  (3)投资款支付步骤

  a.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应在签署本协议后尽快开立目标公司名下的共管账户,投资人的第一笔和第二笔投资款应汇入该共管账户。

  b.投资人应于共管账户完成开户后3日内(不晚于2019年4月15日),向目标公司支付第一笔借款人民币1,333万元。

  c.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款应用于目标公司土地租赁及目标公司取得《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以下简称“种植许可证”)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

  d.目标公司(含子公司)应于取得第一笔借款之日起2个月内取得《种植许可证》。在公司取得《种植许可证》前,共管账户中投资人第一笔借款不得动用;在公司取得《种植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塞力斯的第一笔借款应划到公司的基本账户,用于公司为了取得《批准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的批复》(以下简称“前置加工许可”)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同时,塞力斯应在取得《种植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借款人

  民币1,333万元。

  e.目标公司应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取得前置加工许可。目标在公司取得前置加工许可前,共管账户中塞力斯第二笔借款不得动用;目标公司取得前置加工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塞力斯第二笔借款应划到公司的基本账户,用于目标公司采购、生产和营运资金;同时,塞力医疗应在取得前置加工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基本账户支付第三笔借款人民币2,734万元,用于公司营运资金。

  (4)主要股东股权质押

  投资人支付第一笔借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安排主要股东与投资人签署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34%的股权质押给投资人用于人民币5,400万元借款的担保。

  (5)转股先决条件

  a.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完成在主要股东实名持股。

  b.胡光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低于目标公司股权的5%,并与韩乃志、胡瑞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c.主要股东拥有的与工业大麻种植、提纯、加工及应用相关的专有技术应全部完成整理确认后,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

  (6)债转股触发事件

  a.在目标公司取得《种植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前估值将第一笔借款转成目标公司7.4%的股权。

  b.目标公司取得前置批复许可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前估值将第二笔借款转成公司7.4%的股权。

  c.目标公司(含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前取得《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目标公司取得《加工许可证》且大麻二酚(“CBD”)的最高纯度可达到99%以上(需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前估值将第三笔借款转成目标公司15.2%的股权。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塞力医疗看好赛维汉普的发展潜力,拟分阶段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向赛维汉普合计投资5400 万元。出于审慎考虑将投资款分三期以借款的形式转至赛维汉普,且约定了明确的转股条件,并积极跟踪赛维汉普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

  (2)于2023年2月14,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就与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韩乃志、胡瑞佳、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00万元的财产,相关事项已裁定获准。公司提出的诉求包括了:请求赛维汉普向塞力医疗支付借款本金2,734万元及支付利息836.30万元。

  (六)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深医药”)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0日,公司与汇深医药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汇深医药提供2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时间为自第一笔借款借出之日起一年,年化利率为6.5%。并约定如汇森医药到期未归还借款,公司可代位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其欠汇深医药的货款偿还本次借款。2021年7月1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延期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延期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与汇深医药2020年7月合作经营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业务,约定汇森医药将已签约的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SPD经营供货权转让给公司。双方共同合作该项目时有项目业务往来,公司拟以对汇深医药公司的应付货款对前述借款进行抵偿。该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

  (3)财务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汇深医药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汇深医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此项财务资助已归还。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汇深医药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用于乙方公司周转使用。

  (2)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6.5%,利息起算时间为实际收到借款当天。

  (3)借款期限

  本协议借款起始日为甲方借款资金出账日。自第一笔借款借出之日起算,至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结清尚欠乙方的全部货款金额的一半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即人民币贰佰万元借款本息,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甲方有权凭乙方向甲方以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欠乙方的款项作为的抵押,代乙方直接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追偿此次借款。

  (4)还款方式

  银行转账还款:或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代乙方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追偿。

  (5)违约条款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利息,则自借款期满之日起,乙方除原有本息外,按日加收本息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延期合同协议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均为2023年12月31日,若到期乙方需续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否则乙方应严格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教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还款。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汇深医药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汇深医药同意,到期未归还借款,公司可代位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其欠汇深医药的货款偿还本次借款,公司积极在跟踪汇深医药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业务自公司与汇森医药合作后一直由公司直接运营管理,公司认为整体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拟以汇森医药与公司合作业务项目往来货款抵偿此借款。此项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无财务风险。

  (七)赵贝贝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30日,公司与赵贝贝在湖北省武汉市签订《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斯宏”)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公司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权转让给赵贝贝,股权转让金额为803.10万元+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6.5%单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且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成。双方同意合作的武汉红十字会医院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作为本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来源。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为公司出让力斯宏股权而对赵贝贝形成的应收股权转让款,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与力斯宏合作经营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项目利润以塞力医疗51%、力斯宏49%的方式进行分配。医院的回款汇入塞力医疗账户,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测算,项目利润足以代付股权转让款。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贝贝就职于力斯宏,持有该公司87%股权,为力斯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无其他业务联系。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塞力医疗    受让方(乙方):赵贝贝  目标公司:力斯宏

  (1)股权转让内容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时,甲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金额合计为803.10万元+资金实际占用成本,资金实际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6.5%单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同时,基于双方友好合作的基础,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期6个月的资金占用成本减免(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小于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本协议项下各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且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后,乙方追溯至2022年4月30日起即实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022年4月30日至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在此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对外债务,则由乙方承担股东义务。

  (2)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支付及交割约定

  a.股权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各方确认并同意,基于如下情况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经甲方认可的乙方,目标公司提供的2022年4月30日为基准日之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

  根据上述定价依据,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00%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金额为合计为803.10万元+资金实际占用成本。资金实际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6.5%单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同时,基于双方友好合作的基础,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期6个月的资金占用成本减免(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小于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b.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及股权交割约定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之日起向甲方分四期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万元+100.00万元*(一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万元+200.00万元*(二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万元+300.00万元*(三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3.10万元+203.10万元*(四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乙方可随时提前支付上述款项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作为本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来源。乙方与目标公司应于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51%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方协议》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力斯宏     丙方:赵贝贝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减少资金流转,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守: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相应的人民币1,529000.44 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抵销后甲方尚欠乙方人民币2,152,416.69 元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与乙方之间人民币2,152,416.69 元的债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自愿承担且乙方同意。上述债务转移后,甲乙双方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同时,转让协议中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相应减少人民币2,152,416.69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本金的余款人民币847,583.31元、第三期及第四期股权转让款由丙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如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资金实际占用成本由丙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另行支付。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投资战略调整,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力斯宏控股股东赵贝贝,从而形成的财务资助。公司与力斯宏合作经营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项目利润以塞力斯51%、力斯宏49%的方式进行分配。医院的合作协议签订回款入塞力医疗账户,因此其项目经营所得在公司掌控范围,可以作为代付股权转让款回款义务的担保。公司积极跟踪力斯宏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以及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经营状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已用此双方债务抵偿股权转让款2,152,416.69元,尚欠本金余额为5,878,583.31元,若结算到第二期(2023年6月30日),按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核算的项目利润来看,力斯宏需支付84.76万元,项目利润足够偿还;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赵贝贝不存在对我司的逾期债务,整体风险可控。

  (八)张凤琴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7日,公司与张凤琴在湖北省武汉市签订《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琴关于北京康达行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可转股借款协议》,约定公司给张凤琴提供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年利率为6.8%。张凤琴以其持有的北京康达行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行健”)8%股权质押担保,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自然人保证人张凤春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述股权质押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考虑到和张凤琴业务合作关系,向其提供短期借款100万元,借款金额相对较小,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被资助对象以其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由其他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借款出现逾期,公司正积极与其协调还款方案。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张凤琴就职于北京康达行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67%股权。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无其他业务联系。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此项财务资助尚未归还,公司正在与张凤琴磋商还款方案。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张凤琴

  (1)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为9个月,乙方应在此期限届满前向甲方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应的款项。本协议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借款资金到账日为准。

  (3)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6.8%,利息起算时间以乙方实际收到借款日为准,结算日以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日为准。

  (4)借款本息偿还及债转股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可以提前还款。利息如涉及到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b.各方同意,当乙方逾期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授予甲方一项债转股选择权,据此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行使该项债转股选择权,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即为“转股日”。甲方有权将截至转股日乙方对甲方尚未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数+待支付利息(以下简称“转股借款”)作为收购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款。甲方行使债转股选择权后即获得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具体价值经确认为15,000万元,具体股权数额=“转股借款”/15,000万元*100%。一旦,甲方行使债转股选择权且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则乙方的转股借款即视为已经结清,甲方无权再要求乙方偿还。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张凤琴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自然人保证人张凤春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约定了张凤琴若逾期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需不可撤销地授予甲方一项债转股选择权。公司积极在跟踪张凤琴控股的康达行健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尚有余额的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借款余额49,652.74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其中46,916.74万元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以豁免审议及披露。另有2,736万元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孙公司,且该孙公司其他股东中间接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1)2022年5月11日和2022年9月13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塞力斯医检分别在上海签订了《代采代付及借款合同(湖北省外)》,均约定公司向塞力斯医检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的借款,用于塞力斯医检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5%。2023年1月1日,公司与塞力斯医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签订《债务协议》,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塞力斯医检尚欠公司本金1236万元,利息318,655.24元(对应上述两笔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2022年6月9日和2022年11月18日,上海塞力斯与塞力斯医检分别上海签订了《代采代付及借款合同(湖北省外)》,分别约定上海塞力斯向塞力斯医检提供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和不超过1000万借款,用于乙方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5%。

  塞力斯医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51%的孙公司,根据公司在独立医学检验业务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由上海塞力斯与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团队选址上海合作设立塞力斯医检,公司为其提供运营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为塞力斯医检提供资助金额为2,736万元,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全面介入塞力斯医检的经营管理,对财务资助款项遵照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使用,资金安全可控。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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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塞力斯医检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塞力斯医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51%的孙公司。

  (5)其他股东情况

  ■

  上述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信用情况良好,未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上海塞医合伙人之一温天羽为公司董事长温伟女儿,温天羽按其间接持股比例对塞力斯医检同比例提供了101万元财务资助。上海赛医作为塞力斯医检主要运营管理方,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塞力斯医检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32)。

  (6)2022年5月至今,公司及子公司累计为塞力斯医检提供财务资助2736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未偿本息的万分之五每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

  (3)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塞力斯医检为公司间接控股51%的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全面介入塞力斯医检的经营管理,对财务资助款项遵照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使用,资金安全可控。

  (2)相关各方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签署借款协议,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合同约定若塞力斯医检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未偿本息的万分之五每日按日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

  (3)公司及子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对应的利息,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4)公司密切关注塞力斯医检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5、2023年度财务资助预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向塞力斯医检提供1500万财务资助,以支持其日常经营发展。

  三、已收回的财务资助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斯宏”)、菏泽金豆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菏泽金豆”)、湖南汇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诚科技”)、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慧泽”)4家企业及张德龙、米少波2名自然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已全部收回。

  ■

  (一)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斯宏”)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30日,公司与力斯宏在武汉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公司2021年8月26日为力斯宏代付货款2,428,186.82元,力斯宏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归还;公司2021年9月17日为力斯宏代付货款1,529,000.44元,力斯宏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归还;前述两笔货款按年化率6.5%根据付款日到相应还款日计算利息。

  公司与力斯宏合作经营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项目利润以塞力斯51%、力斯宏49%的方式进行分配。医院的合作协议签订回款入塞力医疗账户,以其项目收益作为代付货款的担保。

  力斯宏已于2022年8月1日以转账方式偿还2,428,186.82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12月31日与公司及赵贝贝签署《三方协议》,以公司欠力斯宏的货款抵消公司为其代付货款1,529,000.44元。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建立在双方合作项目医院的正常货物购进基础之上,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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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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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力斯宏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2022年5月17日公司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贝贝,现公司与力斯宏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力斯宏合作经营武汉市十字会医院项目。

  (5)该财务资助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全部结清,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前期支付的货款转成向力斯宏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力斯宏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全部结清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二)菏泽金豆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菏泽金豆”)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公司与菏泽金豆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公司给菏泽金豆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短期借款用于支付股权交易款和补充经营性现金流。借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1日,年化利率为6.8%。以菏泽金豆所持有的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豆医疗)8%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

  公司提供借款金额3000万元,菏泽金豆已经用其持有的金豆医疗3%的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为3260万元)清偿,且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

  (3)菏泽金豆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菏泽金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该财务资助事项截至2022年3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清偿手续,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菏泽金豆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菏泽金豆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菏泽金豆已用其持有的金豆医疗3%的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为3,260万元)全部清偿,且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无财务风险。

  (三)湖南汇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诚科技”)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9日,公司控股80%子公司汇信科技与汇诚科技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汇信科技向汇诚科技提供800万元借款用于汇诚科技资金周转。借款时间为借款资金出账日至2022年8月8日,年化利率为1%。汇诚科技分别于2022年7月和2022年12月向汇信科技归还500万元和300万元。

  塞力医疗于2017年收购武汉汇信公司包括罗晓红、陈妍希等人的股权后,汇信为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收购之后该公司整体业务稳健增长;湖南汇诚科技公司股东为熊胜军、罗晓红等,其业务分布主要在湖南地区。武汉汇信与湖南汇诚两家公司一直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2021年8月9日,汇诚科技因业务经营需要向汇信公司借款800万元,由于对双方的业务及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凭商业判断不存在经营风险,武汉汇信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有盈余资金可以调配,该利率低于市场贷款利率的原因是折抵双方合作中汇信科技本应支付给汇诚科技的一笔业务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资助金额800万元已经全部清偿,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

  汇诚科技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汇诚科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归还全部借款,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汇信科技向汇诚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汇诚科技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四)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慧泽”)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5日,康之益与济宁慧泽(持有康之益38%股权的股东)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康之益给济宁慧泽提供200万元借款用于其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免除借款利息,超过约定期限的按年化利率为6.5%收取利息。济宁慧泽已于2022年8月16日将该笔借款归还至康之益。

  济宁慧泽于2021年在康之益资金周转困难时无偿为其提供过借款,康之益已于2021年底将相应借款还清。故2022年3月在济宁慧泽资金周转困难之时,康之益在考虑到股东关系及合作支持的情况下,同意于2022年3月28日无偿出借200万给济宁慧泽用于经营周转,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

  济宁慧泽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济宁慧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归还该借款,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康之益向济宁慧泽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济宁慧泽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五)张德龙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1:

  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塞立世拟在全国特别是华东地区开展 SPD 业务,为拓展 SPD 的客户群,决定与拥有 SPD 业务资源的合作伙伴张德龙合作,为保障资金安全,塞立世通过借款形式将合作款支付给张德龙。与张德龙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了塞立世向张德龙提供人民币675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2021年11月3日签订了塞立世向张德龙提供人民币62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合同均约定,借款时间为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两年。借款金额合计 737万元,借款年利率 4.75%。

  (2)财务资助2: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海思太科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为支持塞力医疗业务,海思太科借款688万元给合作伙伴张德龙,用于张德龙资金周转使用。海思太科与张德龙于2022年7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截至2022年12月30日已全部清偿,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张德龙,曾为塞立世股东,曾持有塞立世17%股权(2023年3月23日退出),未在塞立世任董监高。张德龙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德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之之间的借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塞立世向张德龙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一直在积极关注张德龙的个人征信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六)米少波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林瑞福”)拟与米少波在新疆地区开展SPD业务合作,2021年8月27日,咏林瑞福与米少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咏林瑞福给乙方米少波提供200万元的借款用于业务开拓。借款时间为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免除借款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米少波之间的借款已经全部清偿,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米少波,为咏林瑞福在新疆地区合作伙伴,非咏林瑞福股东,未在咏林瑞福任职。米少波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议案通知发出之日借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咏林瑞福向米少波提供财务资助。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此项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四、与控股股东发生往来的财务资助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对力迩斯区块链安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迩斯”)、武汉联智赛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赛维”)、上海嵊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篮化工”)、上海塞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斯瑞智能”)四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后,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拆借用于资金周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财务资助款项全部收回。

  ■

  上表中除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提供给力迩斯的20万元借款和2022年5月30日海思太科提供给力迩斯的35万元借款外,其他借款与控股股东有非经营性往来,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已通过相关第三方企业对占用资金进行偿还,并向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详见公司于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2023-051)。

  (一)力迩斯区块链安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迩斯”)

  1、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A.与控股股东相关的财务资助

  (1)2020年12月10日,公司与力迩斯在湖北武汉签订了《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公司向力迩斯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借款资金出账日至2021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8%。公司可以选择要求力迩斯归还借款本息或要求力迩斯不可撤销的授予公司一项转股选择权。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力迩斯在湖北武汉签订《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之延期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不变。力迩斯已于2022年8月偿还该笔借款。

  (2)2021年9月16日,塞立世与力迩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塞立世向力迩斯提供借款285万元,期限为自首次转款日一年,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21年10月26日,塞立世与力迩斯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塞立世向力迩斯提供借款50万元,期限为自首次转款日一年,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力迩斯已于2022年12月偿还该笔借款。

  (3)2022年4月25日,公司与力迩斯在湖北武汉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向力迩斯提供借款人民币3200万元,约定期限为借款资金出账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3%。力迩斯已于2022年8月偿还该笔借款。

  经核查,前述三笔借款实际为公司借给力迩斯后,力迩斯转借给控股股东赛海科技,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B.其他一般性的财务资助

  (1)2022年4月22日,公司向力迩斯提供借款20万元,力迩斯于2022年5月和8月予以归还。

  (2)2022年5月30日和2022年6月17日,公司合计支付力迩斯35万元,力迩斯于2022年12月归还。

  公司出于与力迩斯的战略合作关系,考虑前述借款期限较短,未收取利息。

  前述财务资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全部收回,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鉴于公司实控人温伟对力迩斯实际具有影响力,公司出于审慎考虑,将力迩斯纳入公司关联方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此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6.1.5条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

  力迩斯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公司实控人温伟对力迩斯实际具有影响力,公司出于审慎考虑,将力迩斯纳入公司关联方范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力迩斯的借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向力迩斯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力迩斯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结清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二)武汉联智赛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赛维”)

  1、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1)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联智赛维在湖北武汉签订《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公司向联智赛维提供3000万元可转股债权投资借款,期限为借款资金出账日至2023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8%。公司可以选择要求联智赛维归还借款本息或要求联智赛维不可撤销的授予公司一项转股选择权。联智赛维于2022年8月予以归还。

  (2)2021年9月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申博”)与联智赛维在湖北武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奥申博向联智赛维提供借款90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期限为借款资金出账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无利息。联智赛维分别于2022年8月和2022年12月予以归还。

  (3)2021年10月9日,公司与联智赛维在湖北武汉签订《借款合同》,向联智赛维提供借款60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联智赛维于2021年12月27日予以归还。

  经核查,前述三笔借款实际为公司借给联智赛维后,联智赛维转借给控股股东赛海科技,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

  (3)联智赛维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鉴于公司实控人温伟对联智赛维实际具有影响力,公司出于审慎考虑,将联智赛维纳入公司关联方范围。

  (5)截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已归还,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向联智赛维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联智赛维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清偿无余额。

  (三)上海嵊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篮化工”)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塞力斯因采购原材料需要,于2022年1月与嵊篮化工签订《借款合同》,2022年1月以借款向嵊篮化工汇出采购预付款5,665万元。嵊篮化工收到前述预付款后将其拆借给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已通过嵊篮化工将该借款归还至公司。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嵊篮化工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嵊篮化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借款已归还,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四)上海塞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斯瑞智能”)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0日,汇信科技与塞斯瑞智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汇信科技给乙方塞斯瑞智能提供人民币1,200万元的短期财务资助用于流动资金补充。借款时间为借款资金出账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化利率为6%。2021年7月1日,双方续签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赛海科技分别于2022年8月和2022年12月通过塞斯瑞智能对该借款进行偿还。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

  (2)塞斯瑞智能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塞斯瑞智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参股20%的公司。

  (4)塞斯瑞智能其他股东情况

  ■

  (5)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借款已归还,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汇信科技向塞斯瑞智能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公司一直在积极跟踪塞斯瑞智能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财务资助事项,已全部结清无余额,无财务风险。

  三、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同意向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及赵贝贝、张凤琴等4名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中向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及张德龙、米少波2名自然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均已结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及赵贝贝、张凤琴2名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尚未结清的总余额为14,329.23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

  1、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川凉慧医、连州塞力斯、科瑞杰、和睦康、赛维汉普、汇森医药6家企业及赵贝贝、张凤琴2名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具备偿债能力。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部分财务资助的相关股东为财务资助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部分财务资助事项特别是逾期的财务资助,公司已以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取得支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但公司仍应就前述未归还的财务资助事项紧密跟进还款进度,保障资金安全和及时回收。

  2、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塞力斯医检提供财务资助,系为公司业务拓展、为公司内部合并子公司提供资助助其业务发展,相关关联人亦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被资助对象按公司内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和运营,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为其2023年预计提供财务资助也是考虑到期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对于已收回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进行风险判断和管控,及时收回相应资助款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与控股股东发生资金占用情形的财务资助,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提出,今后应严格管控、加强防范,对相关资金事项严密调查了解并做及时跟进业务进展,保障资金安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董事会本次对前述财务资助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审议,今后在对同类事项中,应在事项发生前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资助管理流程,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基于审慎性判断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质押担保,连带保证责任等措施,相关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61,245.9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49,652.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3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且该孙公司其他股东中有实控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736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1,593.23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26%。出现逾期的财务资助金额为811.37万元,其中350万元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已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追偿并取得支持,其余部分公司已与其积极协商要求尽快偿还或以其他资产抵偿。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7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非公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5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6,853,70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5,959,956.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07,608,016.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6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6月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10040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2020年可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43,31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298,679.25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 01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698,000.00元。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2018年非公开募集资金合计37,596.70万元,总体投资进度为61.88%。

  (二)2020年可转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合计19,379.86万元,总体投资进度为36.38%。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实施主体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一)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

  (二)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IVD)”预计建设期为三年,运营期为五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医疗行业市场政策及医疗机构设备采购方式的变化,为审慎起见,根据目前经济环境、市场情况及实际建设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的投资节奏进行适当调整,延长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将组织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IVD)业务部门,积极开拓市场业务,结合市场需求提高业务合作的灵活多样性,使之达到预期投入及产出状态。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不当变更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武汉塞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生物技术”)、控股子公司北京京阳腾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阳腾微”)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拟为武汉生物技

  术提供担保6,000万元,前期为武汉生物技术提供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拟为京阳腾微提供担保3,000万元,前期为京阳腾微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决定对部分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在担保协议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为部分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如下表所示:

  ■

  上述下属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在70%以下,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控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武汉塞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根据武汉生物技术2023年2月2日企业信用报告显示,武汉生物技术当前在4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未结清负债余额为3,955.74万元,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为0万元。武汉生物技术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武汉生物技术债务清偿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影响被担保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前次担保事项:于公司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累计为武汉生物技术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500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实际为武汉生物技术提供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

  (二)北京京阳腾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根据京阳腾微2023年3月17日企业信用报告显示,京阳腾微当前在4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未结清负债余额为2,500万元,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为0万元。京阳腾微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京阳腾微债务清偿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影响被担保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前次担保事项: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京阳腾微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实际为京阳腾微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公司尚未与银行、贷款融资机构就担保事宜签署正式的担保协议。为便于上述担保对象向银行、贷款融资机构办理授信借款申请事宜,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本次《关于2023年度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审批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等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均在70%以下,此次担保系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下属子公司健康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意见:本次对外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满足了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上述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部分下属子公司提供总计为9,000万元的担保,该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担保总额13,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62%。本次新增担保事项审批通过后,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为2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的16.04%。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16证券简称:塞力医疗公告编号:2023-050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8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武汉市东西湖金山大道1310号)A栋A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8日

  至2023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温伟、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及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参会登记时间:2022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6:00-16:00

  3、地点:公司证券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证券部)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 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公司联系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C栋3楼

  证券部联系电话:027-83386378

  传真:027-83084202

  联系人:证券部

  邮政编码:430040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审环字[2023]010279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2023年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7(2)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塞力医疗公司对联营企业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凉慧医”)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000.50万元,占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25.19%,账面计提坏账准备103.60万元。川凉慧医未按与塞力医疗公司的约定将塞力医疗公司对其的5,000万元借款用于凉山州政府合作项目,会计师无法就该笔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所述,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温伟通过关联方及合作方占用塞力医疗公司大额资金;截止至资产负债表日本金已全部归还;截至报告日已归还全部利息。

  二、发表强调事项段及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会计师在对塞力医疗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以塞力医疗营业收入的0.5%计算了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方法与上年无变化。

  2、发表强调事项段及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2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了保留意见。

  (2)发表强调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会计师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保留意见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会计师无法就该交易的商业实质和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列报于“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及对应的调整金额,因此会计师无法量化该事项对塞力医疗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2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2、强调事项段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审计报告日前塞力医疗控股股东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该事项的影响已经于期后消除,且该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会计师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塞力医疗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董事会对上述审计意见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继续努力消除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董事会就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全体董监高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积极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1、关于川凉慧医借款事项,川凉慧医大股东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荆”)已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持有的川凉慧医股权质押给公司;川凉慧医大股东上海上荆及其实控人与公司签署股权担保协议,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对方将款项退还公司。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该笔款项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方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内部审计部、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迅速组成核查小组,与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积极沟通,督促其尽快归还占用资金,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赛海健康已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本金;截至2023年4月21日,控股股东赛海健康已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利息。

  3、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同时,公司要求公司总部及下属企业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与关联方往来事项均予以特别重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占用行为的定义及范围,明确了公司董监高人员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及措施,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对相关人员需要追究的责任及处罚等,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和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5、完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及时整改,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说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后,认为:中审众环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深入完善落实各项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开华、刘炜、姚江

  2023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2023年4月26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审环字[2023]0102798号),对公司财务报告有效性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对此,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在认真审阅了《专项说明》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审众环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中审众环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同意《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针对审计报告保留意见部分,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管理层对所涉事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针对强调事项,公司已经落实措施并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作为公司监事,我们将积极督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强化及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强调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并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效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3)010108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3)0102798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7(2)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塞力医疗公司对联营企业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凉慧医”)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000.50万元,占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25.19%,账面计提坏账准备103.60万元。我们发现川凉慧医未按与塞力医疗公司的约定将塞力医疗公司对其的5,000万元借款用于凉山州政府合作项目,我们无法就该笔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所述,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温伟通过关联方及合作方占用塞力医疗公司大额资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归还全部本金;截至报告日已归还全部利息。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强调事项段及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我们在对塞力医疗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以塞力医疗公司营业收入的0.5%计算了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方法与上年无变化。

  2、发表强调事项段及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1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了保留意见。

  (2)发表强调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

  3、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保留意见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我们无法就该笔其他应收款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列报于“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及对应的调整金额,因此我们无法量化该事项对塞力医疗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2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2)强调事项段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审计报告日前塞力医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该事项的影响已经于期后消除,且该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塞力医疗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塞力医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2022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肖峰

  中国注册会计师:

  彭翔

  中国·武汉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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