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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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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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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并于2020年7月30日开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力鼎光电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督导期为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力鼎光电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力鼎光电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2年持续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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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力鼎光电2022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力鼎光电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傅志锋杨洪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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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30日,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力鼎光电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需对力鼎光电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国金证券对力鼎光电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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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万元。

  截至2020年7月2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华兴所(2020)验字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力鼎光电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金证券作为力鼎光电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变更、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审阅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文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募投项目“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期延期至2022年10月的有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编号:2021-041)。自董事会做出前次延期决议至今,公司与工程相关单位加快推动海沧南区新生产基地建设,并已于2022年6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开展了建筑工程的预验收程序,目前正在依据初步预验收结论做工程优化,同时向地方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前的现场消防技术辅导。但因受疫情影响,以及生产基地外围的部分道路施工和项目配套市政水管至2022年10月方完成通水,导致募投项目所在建筑的工程竣工验收放缓,募投项目无法在前次延期时间内完成厂房装修及设备安装等环节。鉴于当前实际情况,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慎研究,拟将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2023年8月。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予以了充分支持,对于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积极配合,对于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及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公司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规范和整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期间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期间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人募集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7,383.54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20,150.75万元(包括现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其中募集专户余额为1,400.39万元,持有未赎回的现金管理产品金额为18,750.00万元,募集资金理财专户余额为0.36万元。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傅志锋  杨洪泳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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