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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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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51.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8.24%,主要系上年第四季度新拓展的团膳项目在本报告期体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909.19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增加2,844.67万元,亏损主要原因系互联网业务新游戏产品前期市场培育投入较大,导致亏损1,716.75万元,与上年同期盈利468.96万元相比,由盈转亏,影响金额2,185.70万元;另本报告期内授予限制性股票需摊销股份支付费用469万元,二者合计影响报告期归母净利润2,654.70万元,剔除该影响后,报告期归母净利润与上期基本持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与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上诉裁定情况及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1.公司于2020年8月中旬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现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国亚”)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1,4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7993号。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0-62)。

  2022年12月30日晚,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0)京0108民初799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鉴定费(明正中心)51,400元,由中科云网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中衡所)50,600元,由中科云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5,850元,由中投国亚负担,已交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投国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2023年2月6日,公司获悉中投国亚不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23年4月25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2023)京01民终248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依法向中投国亚送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交纳按撤诉处理。中投国亚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投国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3.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及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94),中投国亚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冻结公司基本银行账户。2022年12月30日晚,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海淀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投国亚的诉讼请求。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经公司财务部门查询并与开户银行联系,获悉海淀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授权管理层办理注册地迁移等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注册地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了更好融入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以及为业务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及经营环境,在前期工作安排基础上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住所(注册地)拟由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6层619变更至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光储充产业园(具体地址以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为准)。鉴于本次注册地迁移事宜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推进迁址工作。获得相关部门核准文件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变更注册地及修改《公司章程》之议案,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注册地迁移等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对外投资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对外投资的议案》,2022年11月24日,公司与同翎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翎新能源”)签署《合作协议》,双方拟在超高效N型晶硅电池研发和生产制造领域开展合作,落地项目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翎高邮”)。公司在2022年12月对同翎高邮完成了财务报表审计,在2023年1月完成了工程(阶段性)结算审计,并就同翎高邮历史遗留事项、项目落地相关政策支持等与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转型规划,公司亦在2022年12月28日成立全资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注册资本5,000万元,拟将其作为公司向超高效N型晶硅电池研发和生产制造领域转型发展的投资主体。应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招商部门的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考虑能更快推进公司业务转型进程,更早地实现业务收入,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经公司管理层与扬州市、高邮市及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翎高邮商议,决定以中科高邮为项目实施主体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即,公司以货币方式向中科高邮增资5,000万元,同翎高邮以其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净资产作价4,000万元向中科高邮出资,海南翎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翎翼”)以货币方式向中科高邮出资3,800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后,中科高邮注册资本达17,800万元,公司持股56.18%,同翎高邮持股22.47%,海南翎翼持股21.35%。上述交易各方于2023年2月2日签署了《增资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为落实增资协议要求及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以货币方式向中科高邮支付投资款人民币5,000万元,并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缴纳后续注册资本。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高邮完成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高邮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翎高邮协同中科高邮依法办理本次在建工程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中科高邮于2023年2月22日取得了经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邮土审字(2023)第3号《高邮市土地使用权(产业项目)转让履约审查表》。完成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后,公司将加快办理项目所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在建工程转移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2023年2月28日下午,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高邮取得了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苏(2023)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2779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中科高邮,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110,839.00㎡,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72年3月10日止。至此,上述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已转移至中科高邮名下。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中科高邮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安评等资质手续。另,公司正有序推进外围机电动力工程及设备采购招标、人员招募等具体事宜,并合理制定相应资金筹措计划等。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并在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持见证下,中科高邮与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9,100万元。上述合同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四)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情况

  2023年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首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2023年2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公司以2023年2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446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2月15日,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五)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自2022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陆续发布及更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为确保公司内部制度与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有效衔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情况

  2023年2月2日,为加快推动公司业务转型及更好推进高邮项目落地,应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各方决定以公司子公司中科高邮作为实施主体继续推进N型高效电池项目,并对中科高邮增资扩股。根据与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达成的共识,同翎高邮原依照《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享有的优惠政策,可按照项目进度,由中科高邮继续享受,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2023年4月18日,中科高邮与管委会签署了《投资协议》,就项目用地用房、基础设施配套、政策支持、项目服务保障等进行书面确认。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七)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对多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以及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前控股股东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索赔案件情况进行首次披露。此后,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多次披露。该案于2023年3月23日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0)京01 民初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0)京01民初2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某妹等7人撤回起诉,原告徐某刚未出庭按撤回起诉处理。总收案541个,撤诉、驳回和按撤诉处理15件,现有案件526个。

  2023年4月中旬,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0)京01民初24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原告具体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经代理律师初步统计,公司需向52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3,176.05万元,并承担54.60万元的诉讼费,合计3,230.65万元);(2)被告孟凯对本判决第一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详见附表,已交纳),由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负担(详见附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有关规定,公司认为:涉案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原告的投资决策与案涉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揭露日和之后仍买入公司股票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利益并最大化减少公司支出,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向公司原控股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陈继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爱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爱清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爱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爱清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40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拟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并于2022年12月28日成立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2023年4月18日,中科高邮与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进一步就项目用地用房、基础设施配套、政策支持、项目服务保障等进行约定。其中,《投资协议》约定管委会将通过其投资平台公司向中科高邮投资产业基金7,000万元。

  经与管委会沟通,其拟对中科高邮投资的主体为高邮市恒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邮恒能”),为确保公司对中科高邮的控制及管理,公司拟同步向中科高邮增资7,000万元,公司和高邮恒能合计增资14,000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后,中科高邮注册资本由17,800万元增至31,800万元,公司持股53.46%,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持股12.58%,海南翎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1.95%,高邮恒能持股22.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中科云网

  1.名称: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陈继

  4.注册资本:88,446万元整

  5.成立日期:1999年9月14日

  6.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6层619

  7.经营范围:农业科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质气化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车辆寄存;仓储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会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中餐;零售酒、饮料、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公司相关情况,可参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9.截至目前,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的情形。

  (二)高邮恒能

  1.名称:高邮市恒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邮城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200,300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21年7月6日

  6.住所:高邮市海潮路108-1-2012号

  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高邮恒能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9.截至目前,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高邮恒能不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等情形。

  10.股东:高邮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园区企业投资一号基金(有限合伙)、江苏邮城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股权结构图如下:

  11.高邮恒能系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控制的投资平台,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及履约能力。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陈继

  4.注册资本:17,800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22年12月28日

  6.住所:高邮经济开发区甓社路与洞庭湖路交叉口东北角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截至目前,中科高邮正在推进余量工程施工建设,并启动外围动力机电招标、设备采购招标、人员招募等;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科高邮不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等情形。

  9.本次增资扩股前后,中科高邮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四、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增资扩股系各方基于自愿、公平原则,并经友好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中科高邮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五、增资扩股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管委会将通过其投资平台公司向中科高邮投资产业基金7,000万元,与中科高邮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股权的比例,共负盈亏,在中科高邮提出收购全部股权时配合执行(基金相关协议另行签订)。增资扩股后,公司仍保持对中科高邮的控制权。

  增资扩股协议尚需高邮市相关部门审批,最终协议内容以经审批后的文本为准,公司将另行披露。

  六、本次增资扩股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扩股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增资扩股系进一步履行《投资协议》中关于7,000万元产业基金支持中科高邮的相关约定,本次引入国资股东可以进一步补充中科高邮项目资本,有利于推动中科高邮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实施落地,对项目推进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定价公允、合理,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中科高邮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2.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扩股协议尚需履行高邮市相关国资审批,可能存在出资主体发生变化或具体出资时间不确定的风险,本次增资扩股亦需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公司将积极与扬州市、高邮市、管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国资股东增资事宜,进一步推动项目实施落地。

  七、备查文件

  1.《投资协议》;

  2.《请示函》。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41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1),现根据有关规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4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4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前台。

  4.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  件(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  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应在2023年5月8日17:00前到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检          联系电话:010-83050986

  传真:010-83050986    邮政编码:100070

  邮箱地址:qinjian04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6.会议费用: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请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06

  2.投票简称:云网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提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星期二)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委托人对下列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画“√”以明确表示同意、反对、弃权):

  ■

  如委托人对议案内容未做明确意见表示,受托人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

  备注:

  1.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全体董事采用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8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采用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赟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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