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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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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局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局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局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末公司总股本919,734,89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350,000股,即以919,384,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董事局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港航物流

  主要从事港口的投资运营、船舶运输、物流及港航配套服务等业务。港航业务,以位于珠海高栏母港的海港码头港弘码头及位于西江流域、长江流域的四个控股内河码头为依托,发挥广珠铁路直达高栏港区及江海联运、海铁联运、水水中转等多式联运优势,开展西江驳运及国内沿海运输业务,推动转型主动型港口,致力于构建功能齐全、服务优质、运作高效的现代港口综合服务体系,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和长江经济带的双轮业务驱动,以打造华南国际枢纽大港,并致力于成为西江流域驳船运输的龙头企业和一流的沿海干散货航运服务商。物流业务,提供包括传统货运、仓储、保税VMI、商贸物流等业务,围绕优势货种开展综合物流服务和全程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积极构建区域物流网络,同时抢抓新兴物流业态快速发展趋势,加强与澳门物流企业对接,以洪湾港为核心,发挥其毗邻合作区、衔接粤港澳、集疏运体系成熟等优势,积极挖掘跨境电商、供港澳总包物流、中转配送等业务,打造国内一流的全程物流服务商。港航配套服务业务,提供包括船代、货代、理货、拖轮、报关等港航配套全程服务,通过向产业链上下游纵向发展完善集疏运体系;以珠海高栏母港为中心,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及西江、长江经济带,大力拓展异地业务,提高异地市场份额,致力于打造港航综合服务提供商。

  2、新能源

  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管道燃气、天然气发电等新能源、清洁能源的投资、运营及服务,在全国已投资控股七个陆上风电场,形成了华北、华东、华南三大风力发电基地,参股了珠海金湾海上风电项目,目前风电权益总装机容量约41万千瓦;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控股上市公司秀强股份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一步加码在智能玻璃、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产业领域的投资布局,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新能源业务重点战略方向为平价光伏电站开发与运营、储能配套行业、氢能利用与开发等新能源行业,以期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与良好的社会效益。管道燃气主要依托珠海市政府授予的珠海西部地区管道燃气业务特许经营权,从事珠海横琴新区、珠海市西部城区管道燃气的建设、运营及维护,以良好设施和优质服务助力珠海城市建设,并进一步推动珠澳两地燃气互联互通后的更紧密合作。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元

  ■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2022年6月23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结论为: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20 珠海 01”、“21珠港01”的信用等级为 AA+。

  2022年7月27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对公司及发行的“2022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22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和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上述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2022年,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给公司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在珠海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和大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始终以“四大战略”为指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深耕核心主业,加强精益管理,贯彻ESG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积极应对超预期负面因素对业务的冲击,最大程度稳住公司发展基本盘。经审计,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250,269,933.74元,同比下降19.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6,560,593.10元,同比下降33.96%,每股收益0.3333元,净资产收益率5.04%,业绩有所下滑但整体经营稳定,港口及新能源业务逆势取得新突破,公司长期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29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以专人、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下午15:00在公司2010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刘国山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委托独立董事陈鼎瑜先生进行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总裁冯鑫先生主持。

  二、董事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提议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为:以2022年末公司总股本919,734,89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350,000股,即919,384,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股利人民币0.70元(含税),共计股利人民币64,356,942.65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公司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的有关要求,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局提交了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总结,如实反映和评价了审计委员会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度及2022年年报编制中所做工作。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九)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相关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问题,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十)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及审议内容以董事局发布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十一)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以信用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具体如下:

  ■

  公司将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在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后选择业务品种进行合作,并根据市场利率情况择优选择授信使用方案,具体业务品种、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授信用途等要素以签订的合同及文件为准。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需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的议案

  参照《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2022年度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年度重点工作及个人定性考核评价三项指标考核情况,制定了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第四节 公司治理”。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6人,同意6人;反对0人,弃权0人。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鉴于公司董事冯鑫先生及薛楠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两者为该事项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十四)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及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公开参与竞拍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港航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双方共同持有的珠海港弘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弘码头”)100%股权,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19,633.69万元。2022年1月24日,港弘码头100%股权完成交割并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取得港弘码头的实际控制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港弘码头100%股权,港弘码头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1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0,050,077.3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005,007.74元,扣除向股东分配2021年度现金分红110,368,187.40元后,加上年初结转的未分配利润296,232,995.15元以及2022年其他综合收益结转未分配利润12,520,501.95元,2022年度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43,430,379.33元。

  提议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为:以2022年末公司总股本919,734,89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350,000股,即919,384,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股利人民币0.70元(含税),共计股利人民币64,356,942.6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9,073,436.68元留存下一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相应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2年度,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50,000股,成交总金额为 1,949,594.40元(含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金额,因此公司2022 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为66,306,537.05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21.6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局意见

  上述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2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再融资类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2098号文《关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883,976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7.24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999,986.2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430,203.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1,569,783.03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4月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60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余额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如下:

  ■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报告期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不存在问题,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以下合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9年5月20日,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将以向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委托贷款方式投入募投项目。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项目实施主体珠海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航运”)、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拖轮”)和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成功航运”)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29日与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三方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

  注: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444000094018170092580已于2020年12月31日注销;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399020100100352445已于2021年1月11日注销;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213225260978500001已于2022年11月3日注销。

  三、 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04.90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同意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可结项的金额为6,243.95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报告期内公司已将其中4,136.7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9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六)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无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55,332,707.05元,分别存放于指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八)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自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12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有产品均已到期,报告期内累计获得投资收益842,152.78元。

  (九)    子公司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

  子公司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 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详见秀强股份于2023年4月12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批准报出。

  七、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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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3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具体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变更部分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局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充分了解和讨论,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以专人、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下午16:30在公司2010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志华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监事3人,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2022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监事3人,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控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公司报告期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计,认为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监事3人,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需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监事3人,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及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公开参与竞拍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港航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双方共同持有的珠海港弘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弘码头”)100%股权,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19,633.69万元。2022年1月24日,港弘码头100%股权完成交割并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取得港弘码头的实际控制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港弘码头100%股权,港弘码头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监事3人,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5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追溯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及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公开参与竞拍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港航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双方共同持有的珠海港弘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弘码头”)100%股权,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19,633.69万元。

  2021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交易中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港弘码头100%股权转让项目的受让方。2022年1月24日,港弘码头100%股权完成交割并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取得港弘码头的实际控制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港弘码头100%股权,港弘码头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与港弘码头在合并前后均受珠海港集团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公司对港弘码头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鉴于此,公司需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二、追溯调整后对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因上述同一控制下合并范围变化调整,公司相应对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对202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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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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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2021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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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局意见

  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追溯调整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财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公司本次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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