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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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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SK海力士株式会社(简称“海力士”):

  注册住所:韩国京畿道利川市夫钵邑京忠大路2091;代表理事:朴正浩(Park Jung-ho)、郭鲁正(Kwak Noh-Jung);主营业务:半导体元件制造和销售。

  关联关系:海力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第二大股东,持股45%,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是公司关联法人。

  (2)爱思开海力士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简称“海力士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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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产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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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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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大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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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无锡市苏南学校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简称“苏南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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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日托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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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无锡南大绿色环境友好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南大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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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海太半导体关联交易

  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简称“海太半导体”)的关联交易系海太半导体执行与海力士签订的后工序服务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系列原材料采购销售、机器设备出售租赁等业务导致,属于海太半导体的日常经营业务行为。

  (2)太极国贸关联交易

  子公司无锡太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太极国贸”)的关联交易系太极国贸采购江苏太极的帘子布等产品进行销售,以及根据南大环保的项目工程需求向其销售环保设备,属于太极国贸的日常经营业务行为。

  (3)十一科技关联交易

  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十一科技”)的关联交易系十一科技开展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与南大环保签订分包施工合同,与苏南食材、南大友好签订EPC总包合同),以及十一科技向江苏太极售电、向日托光伏采购组件等,属于十一科技的日常经营业务行为。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子公司与海力士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后工序服务协议和与此相关的系列原材料采购销售、机器设备出售租赁等关联交易,与产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产品采购销售及工程总包、分包等关联交易,均属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预计交易金额范围内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2023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的市场询价或比价价格确定或参考协议约定,交易发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太极实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23-017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派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42,741,517.34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15,703,032.03元。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派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目前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及持续发展,更好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9名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名反对;0名弃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23-019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应急部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根据修订后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相关内容自该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上述规定。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2)电力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5)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及相关管理部门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23-02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负责人退休离任及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财务负责人退休离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负责人杨少波先生的辞职报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杨少波先生自2023年4月26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

  杨少波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财务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向杨少波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拟聘任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总经理王毅勃先生的提名,聘任张光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为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光明先生的个人简历如下:

  张光明,男,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毕业于苏州大学染化工程专业;曾任富士胶片(苏州)有限公司高级主管;天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佰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新义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制造总监;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张光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张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张光明先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张光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22-021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吴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职责,聘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吴丹女士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一百三十四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截至目前,吴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吴丹女士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吴丹女士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吴丹,女,汉族,现年32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德国乌尔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6年5月至2023年2月担任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专员、证券主管。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传真号码:0510-85430760

  电子邮箱:tjsy600667@163.com

  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26楼

  邮编:214000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7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23-02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7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26楼太极实业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7日

  至2023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6、7、8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时间:2023年5月16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法务部

  3、登记方式:股东本人(或代理人)亲自登记或用传真方式登记,外地个人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参加现场股东大会所需的文件、凭证和证件

  1、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可为复印件)、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一)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2、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丹邮政编码:214000

  电话:0510-85419120    传真:0510-85430760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大厦26楼。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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