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维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莱克新能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莱克新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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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锡梵克罗
公司名称:无锡梵克罗电气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无锡经济开发区高浪东路999-8-B1-901-915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
注册资本:5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1年09月1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无锡梵克罗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无锡梵克罗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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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密模塑
公司名称:苏州金莱克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石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健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9日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模具及其零配件、汽车零配件、家电零配件(以上不含橡胶、塑料及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精密模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精密模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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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苏州帕捷
公司名称:苏州帕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20号三区2号2幢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01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苏州帕捷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苏州帕捷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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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梵克罗越南
公司名称:C?ng ty TNHH Vacpro Vi?t Nam (梵克罗越南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越南同奈省仁泽县富会社,仁泽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倪翰韬
注册资本: 1200万美金
成立日期: 2019年9月5日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电机、农业、林业、园林机械、机具新设备)、家用电器(清洁器具、厨房器具及其他小电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生产制造注塑件;上述产品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产品运输服务,自有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梵克罗越南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科技的全资孙公司,绿能科技持有新加坡子公司KINGCLEAN HOLDINGS SG CO.,PTE.LTD(以下简称“莱克新加坡”)100%股权,莱克新加坡持有梵克罗越南100%的股权。
梵克罗越南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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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梵克罗泰国
公司名称:VACPRO ELECTRIC(THAILAND)CO.,LTD(梵克罗电气(泰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泰国春武里府拉差区伟华东海岸工业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倪翰韬
注册资本: 350万美金
成立日期: 2019年9月11日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电机、农业、林业、园林机械、机具新设备)、家用电器(清洁器具、厨房器具及其他小电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生产制造注塑件;上述产品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产品运输服务,自有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梵克罗泰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科技的控股孙公司,绿能科技持有新加坡子公司KINGCLEAN HOLDINGS SG CO.,PTE.LTD(以下简称“莱克新加坡”)100%股权,莱克新加坡持有梵克罗泰国98%股权,苏州艾思玛特机器人有限公司持有梵克罗泰国1%股权、苏州雷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梵克罗泰国1%股权,其中,苏州艾思玛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以及苏州雷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为莱克电气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梵克罗泰国亦为莱克电气的全资子公司。
梵克罗泰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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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计划担保总额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上述授权范围内签署上述六家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相关文件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公司为了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目前这六家全资子公司偿还债务能力较强,各方面运作正常,为保证这六家子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支持,有利于这六家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此,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担保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本次担保是为了配合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综上,华泰联合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06.96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16%。无逾
期担保。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2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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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向关联方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盛家居”)、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帝克品牌”)和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盛地产”)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额度,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配套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向尼盛家居累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公司已于2022年12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进行资金借款。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倪祖根、倪翰韬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倪祖根、倪翰韬回避表决。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向关联方尼盛家居、西曼帝克品牌和尼盛地产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公司不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量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配套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
尼盛家居、西曼帝克品牌和尼盛地产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倪祖根先生,与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在审议前已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也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2729378J
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06月04日
住所:苏州高新区迎宾路39号1幢
经营范围:房屋设施租赁,物业服务。投资咨询;家具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家具安装;家具和相关物品、日用电器的修理;家居建材、装饰材料、家具、家居饰品、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灯具及装饰物品、日用杂品、卫生洁具、百货、电子产品、办公设备产品及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并提供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房屋设备维修保养,庭院绿化设计施工。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
关联关系说明: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由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100%控股,而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是倪祖根100%控股的。因此,公司与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6.3.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83089223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7月15日
住所: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9号1幢
经营范围:品牌管理;营销策划;销售:家居用品、橱柜、厨房电器设备及厨房用品,台面、软装饰品、五金材料、电子元器件、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机电设备、百货、劳保用品;投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设备维修保养,房屋租赁、交易,庭院绿化设计施工;代办家居服务及其相关的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
关联关系说明: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由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100%控股,而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由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100%控股,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是倪祖根100%控股的。因此,公司与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6.3.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45220353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03月21日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滨江美韵生活城20幢111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工业、商业、服务业的投资;房地产管理及咨询;自有房屋及机器设备的租赁;销售:家具、厨房用品、日用百货、机电设备及零配件、建筑装饰用品、建材、卫生洁具、灯具;室内设计;家具的设计、安装、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由尼盛置业(苏州)有限公司100%控股,而尼盛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由Success Harvest Group Limited 100%控股,Success Harvest Group Limited是倪祖根100%控股的。因此,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倪祖根,公司与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6.3.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向关联方尼盛家居、西曼帝克品牌和尼盛地产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公司不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量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关联方尼盛家居、西曼帝克品牌和尼盛地产向公司提供的借款将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配套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无需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倪祖根、倪翰韬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事项,无需公司向其提供担保,借款用途合理,有利于公司现金流的运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借款用途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借款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华泰联合对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向尼盛家居累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公司已于2022年12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无需公司向其提供担保。
除上述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其他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其他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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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不存在差异化分红,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36,850,508.30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268,582,578.3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不存在差异化分红。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且决策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金流情况、经营发展计划、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4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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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2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詹军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罗玉成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向荣女士,200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2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系根据信永中和在审计工作中所负责任的程度、工作量及所需的工作技能,同时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023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将根据上述定价原则,由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而定。2022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159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6.6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2.4万元(含税)。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22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22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和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机构的工作量和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22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按双方商定执行,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以及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中低风险、固定或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以及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拟认购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中低风险、固定或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批程序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投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情况下,以自有资金适度的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同时,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以及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中低风险、固定或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莱克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月 26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28日至4月25日期间多次前往现场,对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于2023年3月21日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3年3月28日至4月25日期间,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多次前往现场,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走访公司控股股东及检查主要控股和参股公司、查阅和复印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负责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银行等沟通交流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4月25日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整改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对于公司治理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是否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否得到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激励制度履行程序是否合规,公司治理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对于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是否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是否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是否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等。
对于三会运作情况,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合规,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会议决议是否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的签名确认等。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三会运作情况良好,有相关文件支撑,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情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已披露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以及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未发现不一致的情形,相关内容、资料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资产是否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是否独立等。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未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情况: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是否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3、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相符,募集资金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等;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况。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实际情况与披露的情况一致。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对于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定价是否公允,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及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等。
对于对外担保,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采取了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以及被担保方是否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可能引发担保风险事项等。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存在与披露不一致的投资风险及上市公司相关措施是否能够有效避免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重点关注证券投资、套期保值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专门内控制度,投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之处。
(六)经营状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下列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对上述变化或风险是否予以充分披露: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已订立的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重要原材料和主导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3、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重要经营场所的运转情况;
4、产品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情况、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
5、核心竞争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依赖他人或面临被淘汰等情况;
6、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其他因素。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的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发展稳健,未发现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风险。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按照已披露的募投项目的投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维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莱克电气及其他中介机构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配合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赵金 卫晗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营业收入中外销占比较大,出口国外市场的产品主要采用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在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真实的进出口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模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3年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不超过4亿美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应付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制度就公司结售汇业务交易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2、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的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只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1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2,8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574,031,360股变更为573,888,560股,注册资本由574,031,360元变更为573,888,560元。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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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相关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后为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3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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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根据上述政策要求,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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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莱克电气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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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莱克电气自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赵金 卫晗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