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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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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仲亚琼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仲亚琼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仲亚琼女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仲亚琼女士在任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仲亚琼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一红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详见附件)。

  董一红女士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一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1013室

  邮政编码:210005

  联系电话:025-84736307

  电子邮箱:jsnezqb@163.com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简历

  董一红,女,199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2016年7月至今,任职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现任证券事务部业务主管。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简要原因说明:公司所处新能源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用以满足公司新项目投资开发建设、项目运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31,186,000.19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91,475,88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3,721,382.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28.10%。

  2、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3、本次利润分配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5,936,673.03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31,186,000.19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33,721,382.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8.10%,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供热等新能源发电业务的投资、建设、运营。在“双碳”战略目标背景下,国家出台了多项能源领域规划、综合指导文件,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勾勒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蓝图,新能源电力行业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发展机遇期。

  (二)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在新能源行业已深耕近二十年,目前控股总装机155万千瓦,运营项目覆盖了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发电供热多种新能源发电类型。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资本平台,抓住“双碳”目标下的行业发展机遇,立足江苏,布局全国,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加快新项目投资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71,070,795.39元,同比增加6.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5,936,673.03元,同比增加54.19%。虽然报告期内风资源状况弱于上年同期,但鉴于上年公司如东H2#海上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股权完成交割,公司业绩同比仍实现增长。因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公司项目建设、日常生产经营等方面尚有较大的资金需求。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低于30%的原因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性阶段,项目投资力度加大,有大额的资本开支需求。同时,因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结算滞后,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资金满足日常运营。因此,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多重因素,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在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之间做好平衡,公司依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制定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将立足长远发展战略规划,规范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新项目开发建设和日常经营,公司将积极争取优质项目资源,为公司股东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的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是为了留存资金用以满足公司新项目投资开发建设、项目运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董事朱又生、张丁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亦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所需,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

  2022年6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2年12月8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公司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款的2022年度实际发生金额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款的期末余额(不含未到期应收利息),下同。

  2、2022年度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同类交易2022年度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说明如下:

  ■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在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之间,额度可以进行互相调剂。

  注2: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之日止。

  注3:2023年度,公司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按上表中预计额度执行外,同时遵守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关于每日最高存款限额、授信限额、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约定。

  2、2023年度预计金额与2022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同类交易2023年度预计金额与2022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说明如下: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浦宝英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经营、转让,企业托管、资产重组、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省人民政府

  与公司关联关系: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685112X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书璟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352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五、八、十、十一、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高旭

  注册资本:26613.43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9年03月0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医疗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诊所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医院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光学玻璃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江苏软件园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软件园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42214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山大道1号13

  法定代表人:董真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03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与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软件研发及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GMRG9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3日

  经营范围:电能的生产与销售(限经批准的新海发电公司划拨机组);发电项目开发;售电服务;供热管网建设;热力销售;发电废弃物利用的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6、江苏省国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UQC625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紫金智梦园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电子认证服务(任凭许可证经营),与电子认证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系统的开发;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集成服务,信息安全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7、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57892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严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25日

  经营范围:住宿、餐饮(制售中、西餐)、游泳池、网球场(馆)、茶座、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百货销售;商务中心综合配套服务;物业管理;卷烟、雪茄、烟丝零售;汽车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代收代缴水、电、天然气费;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8、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699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射阳县临港工业区沿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

  注册资本:17830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10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售电;热力生产、供应;粉煤灰、石膏、煤炭批发、零售;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通用设备、起重装卸设备维护及检修调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9、江苏国信淮安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国信淮安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4259667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

  法定代表人:邵文蓬

  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热力生产与销售及相关产品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10、江苏新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新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18512523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01月11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据历年来交易经验和合理判断,上述关联方均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其发生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因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向关联方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商品、售电等服务;向关联方江苏国信淮安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蒸汽;向关联方江苏软件园置业有限公司售电;向关联方国信集团提供股权托管服务,向关联方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劳务服务;接受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国信集团控股酒店提供的餐饮、物业、住宿、会务等服务;接受关联方江苏新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运维等服务;接受关联方江苏省国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化运维等服务;在关联方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收取存款利息;向关联方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借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借款、以借款人自有资产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及手续费;向关联方国信集团、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在交易方式和定价政策等方面,同与非关联方进行的该类交易基本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0年9月,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该协议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约定,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2020年9月,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约定,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价格要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否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鉴于上述协议即将到期,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协议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新协议生效后原《综合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上述两项协议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由于历史渊源、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交易,2020年9月,双方就相互间提供的综合服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鉴于原《综合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拟继续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综合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二)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朱又生、张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浦宝英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经营、转让,企业托管、资产重组、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省人民政府

  2、国信集团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国信集团资信状况良好。

  三、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综合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词语的含义

  1、甲方:指甲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2、乙方:指乙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

  3、附属公司:就甲方或乙方而言,指由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1、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

  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服务和供应。

  3、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及范围。对于交易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通过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的文件确定或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4、当非因本协议一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交易或服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5、本协议一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服务的通知。该交易或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四)综合服务范围

  1、乙方向甲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

  注: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甲方控制的酒店向乙方提供餐饮、住宿、物业、水电、停车、会务等服务。

  2、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

  (五)提供服务的保证

  1、甲方和乙方保证各自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方式及标准应以在本协议生效前提供该服务的方式及标准为依据,但经双方协商改变并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3、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和水平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或商品。

  (六)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1、双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甲方承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同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则乙方支付的该项服务费用不应高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3、双方应就对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服务项目的终止

  1、如能以优惠于本协议的条件从第三方取得任何一项服务,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以与第三方相同的条件提供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提供的该项服务。

  2、如甲方在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时,严重违反本协议,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更正时,乙方可拒绝接受该项服务。

  3、如乙方在接受一项或多项服务时,严重违反本协议,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纠正时,甲方亦可拒绝提供该项服务。

  4、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得不中断或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向对方提供的服务,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5、无论因何种原因中断或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不应影响双方其他服务项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

  (八)协议的终止

  1、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或依法被责令关闭;

  (2)双方均不再需要依据本协议(及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修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及附属协议履行其义务时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本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仍需提供服务时,双方可依本协议的原则和条件续订协议,在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事宜前,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继续提供综合服务。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渊源、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交易,公司与其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该协议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服务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对于每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公司将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朱又生、张丁回避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交易应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该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协议约定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所涉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发挥公司和关联方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遵循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国信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2020年9月,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金融服务协议》”)。鉴于原《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继续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二)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朱又生、张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国信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书璟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2、国信财务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国信财务公司资信状况良好。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乙方在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三)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限基准利率,也不应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利率,也不应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相同评级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的汇划费用。

  4、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也不应高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开立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和银行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一般性咨询顾问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除外。

  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的价格要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否则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

  (四)交易限额

  1、存款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作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高于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20%。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限额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转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的银行账户。

  2、授信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30%。企业授信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五)双方承诺

  甲方承诺:

  1、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力争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乙方所提供贷款等的安全性。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防止自身经营风险向乙方扩散。

  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乙方有关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5、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乙方承诺: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将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防止自身经营风险向甲方扩散。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乙方在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时,有义务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证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为配合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评估的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乙方年报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当甲方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风险控制措施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2、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5、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

  6、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出现上述事项之一,甲方可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1、要求乙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5、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七)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与变更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期满时甲方如需乙方继续提供金融服务的,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事宜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继续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国信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前期交易的正常延续,有利于公司利用其金融服务平台,保障公司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朱又生、张丁回避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不存在重大风险,相关业务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变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2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15楼吉祥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

  至2023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不适用。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5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

  (二)登记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013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邮件方式(联系方式见后)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账户;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账户;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账户;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持股账户。

  六、 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013室

  电话:025-84736307

  邮箱:jsnezqb@163.com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沪市风电产业链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集体业绩说明会暨召开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暨2022年度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主题:沪市风电产业链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集体业绩说明会暨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问题征集方式:投资者可在2023年5月4日(星期四)前将关注的问题提前发送至公司邮箱(jsnezqb@163.com),或者于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至5月4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进行提问,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等情况,同时更加充分地向投资者展示风电产业链发展情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16:00参加沪市风电产业链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集体业绩说明会暨召开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行业分析师将就风电产业链情况进行深入解析,公司将针对2022年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情况,以及风电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 下午 15:00-16: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朱又生先生,董事、总经理陈华先生,独立董事蔡建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军先生,财务总监张颖女士,证券事务代表董一红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5月5日下午15:00-16:00,登录上证路演中心风电产业链集体说明会页面(http://roadshow.sseinfo.com/roadshowDisplay.do?tag=wind)在线参与本次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在2023年5月4日(星期四)前将关注的问题提前发送至公司邮箱(jsnezqb@163.com),或者于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至5月4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风电产业链专场页面二维码如下: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电话:025-84736307

  邮箱:jsnezqb@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结束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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