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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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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十五、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613,580,100.21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8,407,790.49元。母公司当期实现利润520,222,003.42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52,022,200.34元,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404,053,746.08元,扣除以前年度现金分红方案118,748,017.92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2,841,691,318.31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利润分配承诺。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十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23年度信贷业务办理额度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2023年度公司(含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信贷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押汇、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进口代付等信贷业务,上述信贷业务办理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16:00在公司432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宣泽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三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胡强高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16:30在公司43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20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锋先生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三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63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36人,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559,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84%。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3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9,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84%。具体内容如下:

  三十四、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4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1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06.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10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年1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8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6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1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636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9,000股。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1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于2022年9月20日期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8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于2022年12月17日期满。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ROE”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3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9,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84%。具体如下:

  单位:股

  ■

  注: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买卖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636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七、监事会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63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符合解锁条件的6,559,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八、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之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所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九、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光迅科技和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

  经公司对2022年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拟计提2022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69,740,218.63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7.90%,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69,740,218.63元,计入2022年度损益,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069,733.75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136,069,733.75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拟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合计-369,336.27元,主要系应收账款规模下降和结构优化。信用减值损失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06%。

  (二)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以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根据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公司拟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计159,591,082.2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2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收购法国阿尔玛伊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后,需计提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合计10,518,472.6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73%。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613,580,100.21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8,407,790.49元。母公司当期实现利润520,222,003.42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52,022,200.34元,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404,053,746.08元,扣除以前年度现金分红方案118,748,017.92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2,841,691,318.31元。

  根据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结合目前的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公司董事会决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权益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派总额。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营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二、相关审核及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利润分配承诺。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准则要求做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本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

  持续风险评估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要求,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通过查验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财务公司”或“财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与《金融许可证》等资料,审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注册登记,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10.00亿元。现法定代表人为:肖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362U。

  2021年1月25日,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了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权,2021年1月25日,已完成股权变更,变更后财务公司股权结构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亿元,持股比例100.00%。2022年9月2日,财务公司名称由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控制环境

  信科财务公司由单一股东出资设立,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三权分立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股东是信科财务公司最高决策者,董事会决定信科财务公司重大事项,向股东负责,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负责信科财务公司的日常运作。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建立了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组织架构图如下:

  董事会: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审定财务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财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财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财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财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财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财务公司特殊奖罚的方案;决定财务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和责任认定方案。

  高级管理层:主持财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财务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拟订财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组织拟订财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财务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协议以及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财务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政策;审议财务公司年度风险管理工作总结及计划;审议财务公司重要业务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重大应对策略;审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核销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最终决定;督促财务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风险。

  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财务公司信贷业务政策、指引等;审批成员单位的年度信用评级、综合授信额度及调整事项;审批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信贷业务补救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批通过的各类信贷事项;对资产风险分类事项进行认定;向风控会提交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和责任认定方案。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信科财务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各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了风险管理与审计稽核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稽核。信科财务公司针对不同的业务特点均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各部门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评估和控制。

  (三)控制活动

  1、资金管理

  财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管理办法》《吸收存款业务流程》《支付结算业务流程》《现金与支票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存放同业业务流程》《准备金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

  (1)在资金计划管理方面,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严格遵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资金计划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管理等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2)在成员单位存款业务方面,财务公司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成员单位资金的安全,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资金集中管理和内部转账结算业务方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结算账户,通过登入公司网上金融服务系统发起电子支付指令或使用公司统一规定格式的转账单证发起纸质支付指令,财务公司严格保障结算的安全、快捷、通畅,同时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性。为降低风险,财务公司将预留银行财务章和预留银行名章交予不同人员分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如因工作确实必要,需在用章审批单的“其他”项中进行说明,履行审批流程后,由印章保管人员到现场监印。

  (4)对外融资方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仅限于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在资金充裕时,择机开展拆出资金业务,自身不存在资金安全性风险,实际操作程序较好。

  2、信贷业务控制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贷款的对象仅限于信科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为防范信贷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财务公司根据各类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了《自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办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细则》《融资租赁业务操作细则》《买方信贷业务操作细则》《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票据承兑业务流程》《自营贷款业务流程》《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保险兼代理业务流程》。以集团公司年度资金管理总体目标为指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服务保障职能为抓手,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将财务公司信贷资源与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安排有机结合,统筹使用。重点支持符合集团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建设;为集团公司整体资金链安全运营提供保障;同时适度调整信贷投向与期限结构。表内外业务双管齐下,积极利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方式为成员单位提供增信支持,为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费用发挥应有作用。

  3、委托贷款业务控制

  委托贷款属于信科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信科财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但信科财务公司仍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管理。

  委托贷款必须先存后贷,信科财务公司对委托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实行先收后划,不予垫付资金,且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信科财务公司重点审查委托资金的来源、借款用途、委托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内部流程审批。

  4、证券投资业务控制

  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财务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机构一般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金融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结算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战略,指导证券投资业务的运行;审议公司年度证券投资业务计划,明确投资规模和策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审议公司年度证券投资业务工作。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司权限管理规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金融业务部负责研究国家政策和经济动态,收集证券投资市场信息,并分析市场状况;制订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计划的报批和调整手续;负责证券投资业务项目初选、跟进和项目报批等;风险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相关政策法律和行业规定的研究,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合规性管理;负责证券投资业务运行的风险评估和监控;负责证券投资业务合同的审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后稽核审计,及时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证券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结算业务部负责办理自营证券投资业务的结算与支付;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相关资金的到账管理。计划财务部合理安排公司资金,满足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需求;负责证券交易账户开立的归口管理;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

  财务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为确保规范实施投资业务,财务公司制定了《自营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为保证投资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的运行,防范投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

  5、结算业务控制

  信科财务公司制订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管理层次、业务种类、金额大小、风险级别等确定结算业务不同岗位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落实各项内控措施,确保结算业务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越权、越岗操作,保障了结算业务的安全开展和结算资金的安全。

  6、内部稽核控制

  信科财务公司设立审计稽核部,对信科财务公司经营活动和业务运作行使稽查职能。制定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等,由审计稽核部对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稽核检查,及时纠错防弊;针对信科财务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定期进行制度诊断,提出修改方案,不断完善制度,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并推动改进;审计稽核部还根据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稽核工作计划;发现内控薄弱环节、管理不完善之处和由此导致的各种风险,向管理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计稽核部很好地履行了稽核职能,增强了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7、会计业务控制

  财务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规范化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财务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财务公司明确了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会计人员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财务公司结算、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结算、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财务公司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据、账款、账证、账账及账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符。

  财务公司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钥等的管理,印章、票据分人保管使用,重要合同和票据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会计人员变动时,严格执行监交程序,在监交人的监督之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内部控制总体评价

  财务公司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为指导,从基本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的不同层次,分别针对业务管理、财务会计、行政管理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并根据业务的发展规章制度不断地更新、完善。制度的健全使业务操作有章可循,风险点得以明确,内部控制要求落到了实处,为各项业务合规操作、合规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撑,形成了部门、岗位、前后台之间既相互衔接配合、也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监控的风险防范机制。财务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信息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总体来看,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执行是有效的。在资金管理方面财务公司较好地控制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业务、投资业务方面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程序,使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信科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5.86亿元,所有者权益12.87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32.92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879.77万元,利润总额4,264.17万元,净利润3,235.10万元。

  (二)管理情况

  信科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40.43%,符合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为81.76%,大于25%。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

  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实收资本)=57.79%,未超过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集团外负债总额为0,符合监管要求。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票据承兑余额/资产总额=2.43%,符合监管要求。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5.87%,符合监管要求。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8.42%,符合监管要求。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总额=0.20%,符合监管要求。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投资总额/资本净额=6.67%,符合监管要求。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0.18%,符合监管要求。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44,685.54万元,贷款余额0万元,交易峰值未超出《金融服务协议》的年度交易上限额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进一步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安全性。

  五、风险评估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公司认为:

  (一)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控制风险;

  (三)未发现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四)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424号),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402,745.04元,以2018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3.91%,低于15%,未达到《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8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万股限制性股票。

  另外,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8.1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6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总计810.7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17年8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资委《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2017]70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以9.55元/股的价格向521名激励对象授予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9.55元/股调整为9.38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5月29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3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授予18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丁明等2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回购数量共计80.7万股。

  9、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黄理功已身故,邓燕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2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0、2020年1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9,000股。

  11、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2、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9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7.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1人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二期不可解锁部分为1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3、2021年1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3,000股;对预留授予的8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8,500股。

  14、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5、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6、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8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2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三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7、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5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年1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8、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2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8.1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4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1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06.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10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年1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8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6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1、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次授予、暂缓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如下:

  (1)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3)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424号),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402,745.04元,以2018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3.91%,低于15%,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8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万股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退休或离职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6人因退休或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不受雇于竞争对手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836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810.7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82,978,152元减少为774,871,152元。

  (二)回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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