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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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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定,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2022年度相关关联交易为基础,结合202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对2023年度公司同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进行预计,预计总金额为35886.1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31930.87万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工作履行审议程序如下:

  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董事杨丙刚系联丽热电董事、董事毕松羚系米特加(上海)监事,审议本议案时,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4、本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赫达西班牙公司的基本情况

  HEAD Solutions S.A.(山东赫达(西班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西班牙卡斯特利翁市设立,由公司与MERCADOS Y COMERCIOS ASIATICOS, SL(以下简称M&C)共同出资,赫达西班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欧元,公司与M&C各持股50%。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欧洲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82,315,863.56元,净资产为20,319,030.78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186,663,981.45元,净利润13,113,999.40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赫达美国公司的基本情况

  SD HEAD USA, LLC(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在美国设立,由公司与Michael Chen共同出资,赫达美国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公司拥有赫达美国公司40%的股权。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美国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77,423,763.06元,净资产为38,225,450.86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245,584,562.38元,净利润13,322,578.69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米特加(上海)的基本情况

  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上海市设立,注册资本556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54,954,226.14元,净资产为77,307,052.24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5,335,698.70元,净利润-9,439,771.26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4、联丽热电的基本情况

  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在淄博高青设立,由公司子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与淄博联昱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淄博联丽热电注册资本12000万元,淄博赫达持股10%。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电力生产、供应;城区供热;电力热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54,465,147.95元,净资产为55,816,220.89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40,100,039.31元,净利润-5,892,265.23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赫达西班牙公司为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赫达美国公司为公司持股40%的联营企业,米特加(上海)为公司持股32.01%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毕松羚担任其监事,联丽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赫达持股10%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杨丙刚担任其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资信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赫达西班牙公司、赫达美国公司、米特加(上海)、联丽热电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按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与上述关联方进行日常经营往来能够保证公司良好的销售渠道,公司与各方的既往业务合作情况良好,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故上述关联交易仍将继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将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3年度需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出口业务所占比重为50%以上,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以远期结汇汇率为基础向客户报价,同时根据外币回款预测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从而锁定公司的汇率风险。

  一、2023年度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

  ■

  二、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目前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远期结汇操作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三、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即美元和欧元,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远期结汇业务。

  四、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23年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可能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业务期间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五、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远期结售汇操作可以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营销中心会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专门的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同意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希公司”)及上海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赫涵”)进行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概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加快各子公司建设进程,解决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及上海赫涵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限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在实际担保发生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09年09月18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刚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二)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20年01月17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药用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副产品工业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单位:元

  ■

  (三)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2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曦

  注册资本:9,7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纤维素植物胶囊、空心胶囊生产、销售;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制药机械、模具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四)上海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0弄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等。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

  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淄博赫达、福川公司、上海赫涵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要求,各子公司需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为保证各子公司顺利完成计划经营指标,补充其经营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支持业务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上海赫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本项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上海赫涵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42.51%。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881.21万元,系为子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及联营公司美国赫达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1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6、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1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0.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9、2023年1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0.7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10.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

  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00股调整为105,000股。

  三、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3名激励对象共获授15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故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0.5万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2,335,200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2,434,040股减少至342,329,04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00股调整为10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00股调整为10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加(上海)”)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现米特加(上海)之全资子公司米特加(淄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加(淄博)”)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淄博分行申请中长期项目融资贷款3亿元,贷款期限5年。该笔贷款由公司按照所持有的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担保范围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其96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米特加(上海)的另一股东高起先生及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对剩余部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米特加(淄博)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视项目进展程度追加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2、审议本议案时,公司董事毕松羚先生作为米特加(上海)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因米特加(淄博)系公司参股公司米特加(上海)之全资子公司,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米特加(淄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淄博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餐饮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添加剂销售;包装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等等。

  5、股权结构:

  6、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7、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分析:米特加(淄博)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目前处于项目建设阶段,经营状况持续向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8、关联关系:米特加(上海)为公司持股32.01%的联营企业,米特加(淄博)为米特加(上海)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风险防范措施

  米特加(淄博)该笔贷款由公司按照所持有的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担保范围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其96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米特加(上海)的另一股东高起先生及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对剩余部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米特加(淄博)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视项目进展程度追加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加快米特加(淄博)项目建设进程,为米特加植物基产品尽快投放市场提供助力,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同时风险可控。公司亦将密切关注米特加(淄博)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其偿债能力,将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本事项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米特加(淄博)计划建设年产10万吨植物基肉制品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分2期进行,一期建设年产5万吨植物基蛋白制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预计建设周期12个月。公司向米特加(淄博)提供9600万元担保,约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10%,担保金额较小。本次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加快米特加(淄博)项目建设进程,为米特加植物基产品投放市场提供助力,米特加(淄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公司食品级纤维素醚在食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与公司主业的协同效应,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米特加(淄博)提供担保额度为9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10%。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878.74万元,其中为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淄博赫达公司担保40504.4万元,为联营公司赫达美国担保1374.34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米特加(淄博)提供担保,系米特加(淄博)建设新项目融资贷款所需,米特加(上海)的另一股东高起先生及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对剩余部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米特加(淄博)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视项目进展程度追加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有效降低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米特加(淄博)提供担保,是为推动米特加(淄博)快速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年4月25日,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与MERCADOS Y COMERCIOS ASIATICOS, SL(以下简称M&C)共同出资的合资公司HEAD Solutions S.A.(以下简称“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400万欧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3%-3.85%计算,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放日起24个月,股东M&C将按其持股比例为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借款。

  因赫达西班牙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故无需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资助对象(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HEAD Solutions S.A.(山东赫达(西班牙)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西班牙卡斯特利翁市

  3、注册资本:100万欧元

  4、经营范围: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欧洲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5、股权结构:

  6、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7、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分析:赫达西班牙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持续向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8、关联关系:赫达西班牙公司为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为参股公司——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经各股东方协商一致,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提供,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风险可控。公司亦将密切关注赫达西班牙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其偿债能力,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该项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400万欧元财务资助,约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8%,资助金额较小。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参股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助力公司产品在欧洲市场的开拓,能够良好保证公司销售渠道的畅通,公司与赫达西班牙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520.88万元,系为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逾期对外财务资助。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赫达西班牙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同时,参股公司另一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财务资助,有效降低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推动赫达西班牙公司快速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的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2022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4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注册成立“山东赫达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赫达贸易公司”),出资完成后,赫达贸易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本公司董事会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赫达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暂定名)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出资方式:自筹资金

  6、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7、经营范围:设备销售及设备安装;专用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制药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赫达贸易公司。赫达贸易公司的设立,将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销售和供应链体系进行统筹管理,有利于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同时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对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2、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存在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同时公司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内部控制难度加大等问题。对此,公司将积极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协作,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审慎决策,以不断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及适应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风险。

  3、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短期内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长期看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次投资完成后,全资子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其运营情况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带来一定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5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相关审批机构实际批准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全资子公司“山东赫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最终注册为准。以下简称“赫达香港公司”),出资完成后,赫达香港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本公司董事会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行为尚需经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以及香港地区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注册登记。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中文名:山东赫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暂定名)

  英文名:Shandong Head Hong Kong Co., Limited

  2、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3、出资方式:自有资金

  4、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5、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上述信息以国内的境外投资主管机关的备案或审批结果以及香港当地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依托香港的地域优势,加强公司与国际市场的合作交流及海外业务拓展,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

  2、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存在公司未能获得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通过的风险;同时也需香港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注册登记。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符合规定的审议、报备程序。

  香港的法律、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内地存在较大区别,公司本次投资设立的香港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与管理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守香港当地法律和政府政策,依法合规开展香港子公司设立工作和后续的经营活动。

  3、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是公司从整体战略角度出发,促进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布局。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5月届满,为确保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九届董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和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

  二、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毕于东先生、包腊梅女士、毕松羚先生、周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杨向宏先生、张俊学先生、王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张俊学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2、股东大会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并对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开进行选举,逐项审议表决。

  3、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相关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6、公司对第八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毕于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任公司外贸部经理,2007年11月至2011年6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7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自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兼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系淄博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淄博市劳动模范。毕于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6,613,060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毕心德先生之子,与毕心德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毕文娟女士之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毕于东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毕于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包腊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1991年7月至1993年5月,任无锡市第三橡胶厂翻译;1993年5月至1995年11月,任无锡南荣液化气有限公司事务科科长;1995年11月至1998年8月,任金柯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1998年8月至2004年8月,先后担任式玛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助、人事行政经理、高级人事经理;2004年8月至2014年8月,任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人力资源副总裁及大中华区最高管理委员会成员;2014年9月至2020年4月,任迅达(亚太)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副总裁;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任特睿赋思(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副总经理。包腊梅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25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包腊梅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包腊梅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毕松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6月至1998年6月,任财务部主管会计、财务部经理;1998年7月至2002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2002年4月至2011年6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1年6月至2018年8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183,029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毕松羚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毕松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周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1997年8月至2001年4月任中石化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项目总计划;2001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荷兰阿克苏诺贝尔集团粉末涂料事业部中国区运营总监;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先后担任圣戈班磨料磨具事业部中国区运营总监、亚洲区供应链总监等职务;2021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0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周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周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杨向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3月至1984年8月任湖南株洲轮胎厂助理工程师;1987年8月至1995年4月任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1995年4月至2001年8月先后担任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技术经理、釆购经理;2001年8月至2012年10月先后担任阿克苏诺贝尔集团中国区、亚洲区采购总监;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任山东卓创资讯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经济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任金银岛(北京)资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分析师;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任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任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21年8月任慧聪集团买化塑首席战略官、首席经济师;现任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叄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奥克股份(300082)独立董事、沈阳化工(000698)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向宏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杨向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张俊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7年7月至1990年7月任张店第一职业中专专业教师;1990年8月至1993年10月任淄博市物资局主管会计;1993年11月至1995年12月任淄博市金属回收公司财务科长;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山东淄博鲁中审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05年1月至2021年8月任淄博鲁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2021年8月至今任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俊学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俊学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王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系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磊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磊,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王磊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杨向宏,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8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杨向宏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俊学,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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